各镇(街道、管理处),区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特殊转移支付机制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省财政厅严格财政资金监控的工作要求,确保资金直达基层民生、直接惠企利民,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直达资金监控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56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预〔2021〕11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本级财政直达资金动态监控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赣财监〔2021〕6号)等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直达资金的范围
直达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直达资金、中央参照直达资金,省级、市级、区级对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统称直达资金)。
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下达指标时,2023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参照直达资金标识为02中央参照直达资金,在“直达资金标识”标签下,一定不能选择“09001其他”,具体标识可以查看市级指标文件或区级联合发文。省级资金、市级资金、区级资金属于中央直达资金对应安排配套的,统一在“是否直达资金的地方对应安排”标签下选择“是”。
二、关于直达资金的使用
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直达资金文件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需要联合发文的,由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下达给镇(街道)、处及有关单位使用的,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下达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督促镇(街道、管理处)及直达资金使用单位加快支付进度。
各镇(街道、管理处)及直达资金使用单位,在收到分配的直达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监控要求,专款专用,加快支付进度。同时,应在每月25日前向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报送直达资金支付信息、惠企利民发放明细表,以便及时将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预算单位建立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各镇(街道、管理处)业务部门与主管部门、各镇(街道、管理处)经发办与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应至少每月对账一次,做到账目清晰、账账相符。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高效使用直达资金,不得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到政府融资平台或违规用于发放工资津补贴等。要在保障支出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支出进度,严禁采取以拨代支、虚列支出、编造合同、超进度拨款等方式违规拉高支出进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实行特殊转移支付机制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56号)要求,推动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公开要求,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直达资金的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负责直达资金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负责预算执行的督促指导;负责直达资金系统指标录入、支付数据导入、惠企利民发放表导入、数据监测、预警信息处理等;负责全区直达资金信息公开;负责转达、制定直达资金监管有关政策。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直达资金的分配;负责对口直达资金的监管和支付进度,督促镇(街道)、处及相关预算单位及时按照进度拨付资金;负责汇总报送直达资金支付信息、惠企利民发放明细表;负责对口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及时支付直达资金到项目、到人;负责核实预警信息,及时报送预警信息的情况说明。
各镇(街道、管理处),直达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及时支付直达资金到项目、到人;负责报送直达资金支付信息、惠企利民发放明细表;负责核实预警信息,及时报送预警信息的情况说明;负责收到的直达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南昌经开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