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律文书文号 | 案由 | 处罚依据 | 被处罚对象名称 | 负责人 | 处罚结果 | 法律文书日期 | 执法机关名称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洪经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2号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海荟足浴店 | 冯某某 |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 2023年6月1日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限期缴纳罚款,15个工作日内 |
2 | 洪经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3号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海荟足浴店 | 冯某某 |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23年6月1日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限期缴纳罚款,1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