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第15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洪府发〔2017〕19号)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现对王振华等1441名违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其所属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为30日。
请上述驾驶员在公告期内主动将相关证件交回至南昌市市民中心交通窗口。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期满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