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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乐爱清等557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2-19  访问量: 

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第1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南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洪府发〔2017〕19号)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现对乐爱清等557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其所属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并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公告期为30日。

请上述驾驶员在公告期内主动将相关证件交回至南昌市市民中心交通窗口。如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期满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符合注销从业资格证条件人员名单(557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