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将《关于印发<南昌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洪交发〔2022〕114号)、《关于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2022年第三、四季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通报》(洪交发〔2023〕61号)、《关于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2022年至2023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通报》(洪交发〔2023〕203号)、《南昌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配额变更通知》(洪交发〔2024〕3号)予以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
南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南昌市商务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