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由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2015年度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其他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本报告的统计数据时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83986220,电子邮箱:ncsjtysj@163.com。
一、概述
1、根据《条例》和南昌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精神,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室,办公室具体承担日常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属各单位也相应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保证了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根据《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精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局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工作的文件精神,落实工作机制和人员、完善各项制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梳理填报政府信息、开展宣传学习、加强南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和信息公开场所建设等工作有序进行。通过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xxtb.nc.gov.cn/)、南昌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ncjt.nc.gov.cn)向全社会公开。
3、制定了《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暨问责办法》和《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等制度及工作流程。同时,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规范政府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防止出现该公开的不公开、涉密事项公开等现象。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我局采用统一规范发文稿纸,由局领导亲自审定每一个对外公布信息。每个政府信息产生时就由局领导审批并明确该信息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公开”,对不予公开的说明具体理由。
二、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南昌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全省统一分类主动公开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据统计,2015年全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250条。其中,政务动态243条,公告公示3条;财经信息4条,无其它需要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也没有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为加强政务公开、全面提升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我局将南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ncjt.nc.gov.cn)作为面向社会的一个联系窗口,并充分利用这个交流平台,不断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交通政务信息服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1、概况信息:部门介绍、机构职能、领导信息;
2、法规文件:法规、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工作计划;
4、工作动态:政务动态、公告公示、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人事任免、表彰奖励;
6、财经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招商项目;
7、行政执法:执法依据、行政许可事项、执法动态;
8、公共服务:面向公民、面向企业;
9、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对政府信息的清理及公开情况:对失效或废止的政策法规信息及时删除;对新颁布的政策法规类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四)信息公开的形式:
1.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ncdoc/nczwgk/bmgkxx/jtj/
2.南昌市交通运输局网站,网址:http://ncjt.nc.gov.cn/
3.南昌市交通运输局红谷大厦b座9楼办公地点电子显示屏
4.新闻媒体,如南昌日报、南昌晚报等。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截至目前,没有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5年度我局没有受理政府公开信息申请情况,故未产生有关费用问题,所以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和申诉情况
2015年我局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也无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公开内容不能完全满足公众需求;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还不健全,人员亟需增加等。
2016年,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政府工作重点,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根据国务院、省、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不断夯实工作基础,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渠道,提升公开质量,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进一步发挥信息公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服务作用,有效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