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南昌临空经济区(以下简称临空区)环境保护工作水平,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生态工业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征求了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制定《南昌临空经济区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及工作职责分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主体
《办法》规定排污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昌北生态环境局行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能,对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部作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相关责任。
二、《办法》的实行原则
《办法》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
三、《办法》明确的相关制度
1、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制。
2、实行环境保护工作首问责任制。
3、实行环境保护行为举报受理和核查制度。
4、实行环境保护督办落实制度。
5、实行环境保护年度报告制度。
四、《办法》明确了临空区的环保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临空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环保工作职责,镇(处)的环保工作职责,以及临空区相关部门、驻区单位(含二级机构)如昌北生态环境局、规划建设部、工管办、综合协调部、经营发展部、招商联络部、纪工委及巡察(督查)办、财政局、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空自然资源分局、临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临空城投集团公司等的环保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