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以大众创业培育经济新动力,用万众创新撑起发展新活力,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发展升级,加快我区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或补贴资金从管委会专项资金或“双创”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依法注册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南昌临空经济区内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客企业(项目)。
第四条 区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南昌临空经济区注册的独立法人,运营机构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
(二)众创空间具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具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三)申请认定众创空间时需众创空间内在孵或投资创客企业(项目)5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在孵或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0家(个)以上;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时需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或投资创客企业(项目)8家(个)以上,认定后每年在孵或投资创客企业(项目)15家(个)以上。
(四)众创空间应拥有至少3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拥有至少5名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运营机构管理运作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为创客企业(项目)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空间和宽带网络服务。
(六)创业服务主题明确,特点突出,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客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七)符合我区战略性产业发展导向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创客企业(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入驻创客企业或项目,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创客项目如进行工商登记的,则应在我区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
(二)创客企业(项目)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创客企业(项目)研发的项目或产品,应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平台提升建设。对本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相应的差额奖励。
(申请材料:称号认定文件;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七条 加快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实现创新、创业、创投、创客联动,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构建开放式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对于新认定、新升级的市级(新区级)及以上的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请材料:认定文件、投资额证明;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八条 支持创客导师队伍建设。鼓励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以及资深创客、知名创客等担任创客导师,且创客导师服务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每年每位奖励2万元,每年每家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材料:导师资历证明、年度工作总结;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九条 场地租金补贴。对入驻我区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入驻的创客企业(项目),按照租赁场地实际面积给予3年房租70%的补贴。其中,每家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最高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最大补贴面积均不超过2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年补贴额最高1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年补贴额最高150万元;
(申请材料:《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或工位费发票、交款凭证复印件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条 提供装修补贴。对新入驻我区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装修、办公设施购置等基础性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申请材料:装修工程合同及发票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运营。对入驻我区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给予3年宽带费、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80%的补贴。每家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年补贴额最高50万元。获得基础运营补贴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获补期间,不得将办公场所转作他用(包括转租、另作他用、退租、转借等情形)。
(申请材料:宽带费用缴纳发票及安装协议、物管费合同、物管费缴纳发票复印件、卫生费缴纳票据、实缴水电费汇总表、水电费发票复印件或水电费分隔单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双创”活动。支持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导师分享会等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实际发生的创业创新活动,事后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承办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业创新活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一事一议”专题研究支持政策。
(申请材料:活动方案、现场图片、邀请函、活动通知、实际发生费用发票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为在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每培育出1家企业在我区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奖励所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10万元。每培育出1家企业在我区实现产业化且登录“新三板”,奖励所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20万元。每培育出1家企业在我区实现产业化且登录沪深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奖励所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50万元。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所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5万元。
(申请材料:创客企业(项目)企业年度报表、相关上市证明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鼓励创客企业(项目)入驻。对入驻我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客企业(项目)以最高5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且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每家入驻的创客企业(项目)年补贴额最高3万元。对入驻我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客企业(项目),按照给予3年宽带费、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80%的补贴,每家入驻的创客企业(项目)年补贴额最高2万元。
(申请材料:《入驻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或工位费发票、交款凭证复印件、宽带费用缴纳发票及安装协议、物管费合同、物管费缴纳发票复印件、卫生费缴纳票据、实缴水电费汇总表、水电费发票复印件或水电费分隔单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鼓励参加赛事评比。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新区)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优秀创客企业(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创客企业(项目)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分别给予所在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材料:获奖文件;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六条 鼓励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创客企业(项目)落户。孵化创客企业(项目)毕业后落户我区发展三年(含)以上,年均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并实现盈利的,按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给输出该创客企业(项目)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区外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创客企业(项目)注册落户我区,给予同等待遇。
(申请材料:创客企业(项目)企业年度报表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七条 盈利奖励。创客企业(项目)实现盈利,首次年度经营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首次年度经营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首次年度经营收入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奖励,奖励不累加。区外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创客企业(项目)注册落户我区,给予同等待遇。
(申请材料:创客企业(项目)企业年度报表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税收奖励。对毕业后落户我区发展的创客企业(项目),按其缴纳所得税的区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以奖励的形式补贴给创客企业(项目),补贴期限3年。区外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创客企业(项目)注册落户我区,给予同等待遇。
(申请材料:创客企业(项目)企业年度报表等;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财政局)
第十九条 政策扶持。落实人才引进培养政策,建立人才库,吸引大学生、科研人员、高校教师、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高科技项目团队来我区发展,鼓励引导本土“草根创业”热情,扶持“草根产业”,鼓励成立创业论坛、沙龙、行业协会、联盟等社团组织,优先解决人才落户、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医疗卫生等问题。区外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创客企业(项目)注册落户我区,给予同等待遇。
(申请材料:相关证明;受理部门:区经营发展部、区人力资源部、区财政局)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客企业(项目)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区经营发展部会同财政局初审后报管委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客企业(项目)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客企业(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三)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客企业(项目)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纳税凭证等复印件(初次或变更须提交此项材料);
(四)上级部门批复文件、认定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年度考核
(一)制订《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重点考核孵化绩效、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创客企业(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
(二)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降低或者取消当年补贴和奖励,暂停享受次年补贴和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依法合规。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专项资金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企业(项目)、投融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类科技财政资金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财政资金资助或者奖励,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资助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双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8年2月1日印发的《赣江新区临空组团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办法(试行)》(赣新临管字〔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印发《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扶持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