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南昌临空经济区)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激发招商引资热情,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加快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南昌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特制定《中介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对成功引荐项目落户园区的中介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成功引荐项目且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在国内注册登记的机构或自然人(以下统称中介),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产业平台和自然人等(不含项目投资者、国家公务员、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在政府直属企业工作的人员、在项目审批部门和新区范围内工作的人员)。
奖励对象应当是对新引进项目,在项目介绍、推荐、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经投资方和管委会确认的中介。
第二条 奖励申报条件
(一)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技术规范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入省域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3、符合临空组团主导产业发展定位。包括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智能装备制造和现代物流等产业,以及临空组团重大税源类总部企业等。
4 、项目为新签约的,且于2019年1月1日(含)后注册到临空组团内并发生了实际投资。
此外,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投资类项目:新落户单个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额在20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项目分期建设,只限第一期,且不含土地款,下同);
经营类项目:新引进企业第一个财政年度当年实现税收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外资类项目:新引进企业首次到位资金累计达到现汇1000万美元及以上(以验资报告为依据);
外贸类项目:企业年出口额首次超过500万美元(含)。
(二)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奖励或减少奖励:
1、不予奖励的:
(1)基础设施、房地产等项目;
(2)引进资金额只计算货币投入,对投资方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3)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4)其他与上级和本级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悖的项目;
(5)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
(6)已经给予招商专项经费的平台或机构引进的项目;
(7)由已落户的招商平台、产业园引进的,且入驻其自己的招商平台和产业园内的项目。
2、减少奖励的:
(1)租赁标准厂房或办公场所项目,如未按约定日期(以临空组团项目办与企业签订承诺书的日期为准,下同)投产运营,分别逾期3、6、9个月(含),奖励金额分别相应扣减20%、30%、50%,超过9个月则不予奖励。
(2)用地项目,如未按约定日期(以临空组团项目办与企业签订承诺书的日期为准,下同)投产运营,分别逾期6、12个月(含),奖励金额分别相应扣减20%、50%,超过12个月则不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投资类项目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标准,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5‰标准,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70万元人民币。
(3)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标准,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类项目奖励:按照被引进企业第一个财政年度当年实现税收贡献总额的3‰标准,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外资类项目奖励:按照10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4、外贸类项目奖励:按照每5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
5、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临空组团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一事一议,由临空组团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临空组团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6、单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单个项目同时涉及到投资类、经营类、外资类、外贸类中两类及以上的,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第四条 项目资金认定
1、本文所涉及投资额确认原则为:设备、仪器已到厂或软件已应用并开具发票,其中已付款60%(含)以上的按全额计入投资额,不足60%的按实际付款额计算确认投资额;土建投资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确认投资额。
2、固定资产投资额须经临空组团经营发展部审计确认。
3、外资项目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备案。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中介,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南昌临空经济区)中介招商引荐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办理中介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人委托中介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项目投资人机构盖章或自然人签署);
2、项目投资人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介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临空组团管委会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对中介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在收到《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南昌临空经济区)中介招商引荐备案登记表》对符合条件的中介进行备案登记,并留存登记材料和登记表复印件备查。
(三)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
(四)投资人不能同时以中介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二、申报。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中介,在所引项目投产运营后并且符合奖励条件下,领取并填写《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南昌临空经济区)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同报临空组团招商联络部:
1、《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南昌临空经济区)中介招商引荐备案登记表》;
2、项目投资人委托中介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项目投资人机构盖章或自然人签署);
3、项目投资人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中介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
6、新成立(新迁移)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新成立(新迁移)企业出具的证明;
8、项目资金认定材料。包括:新成立(新迁移)企业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材料原件照片及复印件,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缴税凭证、出口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三、审核。临空组团招商联络部会同项目办、经营发展部和财政局等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临空组团招商联络部会同项目办、经营发展部和财政局出具确认意见后,统一报临空组团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经临空组团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再报临空组团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发放。经临空组团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审定金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其他意见的,由临空组团招商联络部根据临空组团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下发抄告单,临空组团财政局根据抄告单和中介资金拨付审批表下达资金。
五、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中介自行依法缴纳。
第六条 附则
(一)中介在引荐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办法由临空组团招商联络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运行一年,后期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一年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后继续执行。
附件:1、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南昌临空经济区)中介招商引荐备案登记表
2、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南昌临空经济区)中介招商奖励申报表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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