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促进商贸消费升级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进一步激发商贸消费潜力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快引进优质品牌和业态,吸引城市功能性项目入驻,促进区域产城融合发展,积极顺应商贸消费升级新变化,发挥商贸行业对优化经济结构、完善园区服务功能、活跃区域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商贸服务行业的企业或个人,其中企业须依法注册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南昌临空经济区内,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件、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资金来源
区经营发展部设立“促进商贸消费升级专项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
三、具体措施
(一)支持商贸综合体发展。对新引进的商贸综合体,按照基础装修费用的50%且最高每平米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补贴。按50%、30%、20%分三次向综合体运营公司兑现,正式开业一周后运营公司申请兑现基础装修补贴总额的50%;入驻商户开业率达到60%及以上且入驻商户需包含餐饮、服装、健身、电影院、超市等业态,运营公司申请兑现基础装修补贴的30%;入驻商户开业率达到90%及以上后运营公司申请兑现基础装修补贴的20%。自正式开业起,给予商贸综合体运营公司连续三年税收奖励,第一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0%奖励,第二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40%奖励,第三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30%奖励。
(二)支持引进大型综合超市。对新引进的大型综合超市〔实际经营面积1500平米(含)以上〕且不在商贸综合体内,按照基础装修费用的50%且最高每平米不超过300元给予补贴,正式营业满三个月后给予兑现。自正式开业起,连续给予三年税收奖励,第一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0%奖励,第二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40%奖励,第三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30%奖励。
(三)支持引进中大型餐饮。对新引进大中型品牌餐饮企业〔实际经营面积500平米(含)以上〕且不在商贸综合体内,按照基础装修费用的50%且最高每平米不超过500元给予补贴,正式营业满三个月后给予兑现。自正式开业起,连续给予三年税收奖励,第一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0%奖励,第二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40%奖励,第三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30%奖励。
(四)支持引进品牌酒店(宾馆)。对新引进的四星级及以上品牌酒店(宾馆),按照基础装修费用的50%且最高每平米不超过800元给予补贴,正式营业满三个月后给予兑现。自正式开业起,连续给予三年税收奖励,第一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70%奖励,第二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60%奖励,第三年给予当年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50%奖励。
(五)支持引进休闲娱乐购品牌首店。对入驻我区的首家品牌电影院、连锁书店、品牌健身馆、品牌KTV、大型电玩城和品牌体验店,营业满一年后,按上一年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
(六)支持便民商户经营。对我区生鲜、餐饮、咖啡、康养、家政、零售等休闲娱乐购物便民小店和特色小店,三年内在我区缴纳税收累计15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70%。
(七)支持夜间经济发展。对夜间延时(凌晨12点后)开放经营的餐饮、咖啡、便利店、书吧等休闲娱乐购物类商户按其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2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延时运营奖励。
(八)支持生活服务微业态配套。对在我区从事换锁开锁、衣服缝补、修鞋、非机动车修理等服务业态商户(人员),经营超过1年以上,给予上一年度3000元从业奖励,连续奖励三年。以其经营所在地街道办(村委会)提供的上一年度经营或从业证明为准。
(九)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对带动性强、影响力大的品牌企业在我区开设旗舰店且属省、市首店,或其他重大重点商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管委会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品牌首店入驻、开业、经营过程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服务事项开通服务“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支持、配合我区的商贸服务企业参加各类扶持项目申报工作,争取获得中央、省、市、区的资金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含)以上的商贸企业,高管子女入学事宜上享受相关政策。对不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并有摆位条件的餐饮类企业,适度放宽“摊位外摆”、“跨门经营”等限制,协调城管等部门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审核流程,缩短审批时限。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企业根据措施要求,向区经营发展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经营发展部会同税务、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予以兑现。
五、附则
(一)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资金的经营主体,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补贴资格,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缴,且三年内不得再享受本政策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按照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给予奖励。本措施与已签订入驻协议中约定的同类条款及管委会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管委会另行约定的除外。
(三)本措施中“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区级留成部分。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由南昌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经营发展部负责解释。
附件:《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商贸服务行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
商贸服务行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 申请时间 | |||
申请资金数额 | ||||
政策依据 | 依据《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促进商贸消费升级若干措施(试行)》第四条中第( )条款 | |||
企业(个人) 经营情况 | 经营类型 | |||
经营地址 | ||||
店铺面积 | ||||
当年营业额 | ||||
当年纳税 | ||||
申请材料 | 申请单位根据申请资金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包含: □企业法人证书 □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明 □装修合同 □装修造价明细 □装修发票 □税收证明 □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活动策划方案 □活动经费发票 □其他证明材料 | |||
经营发展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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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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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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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或个人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申请材料附后)
20191119关于印发《南昌临空经济区(赣江新区临空组团)促进商贸消费升级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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