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总工会、省政务服务办《关于落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落实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医保局
省残联 省总工会 省政务服务办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进一步强化政策衔接,凝聚工作合力,提升救助质效,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二、合理确定低收入人口范围
(一)扎实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按照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程序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生活困难家庭,按照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按照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程序、标准,开展认定。(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5.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符合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或者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两种情形之一,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标准,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生活困难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程序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6.其他困难人员认定。暂不符合前述5类对象认定标准,确有困难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为其他困难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一年内申请社会救助未通过或两年内因家庭经济条件好转退出救助范围以及困难职工等,作为其他困难人员纳入动态监测范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二)强化平台基础支撑。
7.加强平台建设。按照省级组建,市、县统一使用的原则,持续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完善信息采集、数据共享等基本功能,优化预警指标体系,强化转办推送功能。通过信息平台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预警,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层分类开展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推送等服务支持。平台建设应符合数字化项目建设有关要求。(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8.强化跨部门数据共享。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残联、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通过电子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定期共享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难职工等数据以及本行业本部门救助帮扶信息数据,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链”,避免救助遗漏或重复救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总工会、省政务服务办)
9.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以县(市、区)为单位,规范采集辖区内低收入人口信息,及时录入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提高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并保持动态更新。畅通申报渠道,推广移动端申请模式,加强“12345”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值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加强动态监测。
10.强化“大数据比对”。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收入人口数据与各部门共享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动态掌握低收入人口就业状况、家庭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指引基层线下摸排核实。(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1.加强“铁脚板摸排”。指导各地组织动员基层工作人员经常性走访探视困难群众,及时掌握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家计调查、协助申请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四)分类监测及处置预警信息。
12.按需落实救助政策。对已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监测发现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产生新的救助需求的,尽快落实相应救助政策。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监测发现家庭状况变化,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告知相关救助政策,经本人申请,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及时启动相应救助程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总工会)
13.规范终止监测程序。对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经家庭情况核查确认符合终止条件的,按规定终止救助。其中,符合监测条件的,终止救助后仍纳入监测范围;不符合监测条件的,同步终止监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总工会)
14.适时启动“一事一议”。对困难情形复杂的,指导各地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以“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处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四、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五)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
15.强化兜底保障。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及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相应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六)健全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16.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条件的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17.教育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在校学生,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按规定采取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以及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8.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优先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家庭、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9.就业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以工代赈、公益岗位安置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引导就业救助对象积极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
20.受灾人员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政策的有序衔接,推动形成救助合力。(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21.社保资助参保。对符合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按100元为基数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8年内(含)、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因生活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实行助保贷款“免申即享”,帮扶其续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期间利息由参保地财政据实补贴。“十四五”期间,继续落实为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困难群体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提升急难社会救助水平。
22.加强临时救助。全面落实急难地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政策措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3.强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返乡救助等临时性救助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八)积极引导多方力量参与。
24.加强公益慈善救助。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加强救助需求与慈善供给的匹配对接,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向低收入人口提供救助帮扶。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财产、开展慈善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面向低收入人口开展慈善帮扶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5.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积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推动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6.拓展其他救助帮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联动机制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减免优惠用水、用气、用电量,以及减免殡葬费用等救助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对属于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状况。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和普惠服务,做好有培训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困难职工技能培训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司法厅、省总工会)
五、组织实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形成救助帮扶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积极培养、选树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强化分工协作。要建立完善部门间工作信息反馈互通机制和业务办理对接流程,促进工作全面落实。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残联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救助需求等因素,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
(十一)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落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严查优亲厚友、骗取套取等行为。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全面落实救助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状况。
(十二)夯实基层基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相关认定制度和救助帮扶政策等。深入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探索实行“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等做法。将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