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九江天书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绘鹏
代理人: 徐绘鹏
联系方式: 1527021****
地 址: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顺发小区36号
被投诉人:南昌市第十中学
联系人:夏老师
联系方式:0791-86821740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313号
被投诉人: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芳芳
联系人:肖璐
联系方式:0791-83898600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远帆大厦A座10楼1001-1004室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1年11月1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江西骏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南昌市第十中学的委托,对“南昌市第十中学图书采购项目(项目采购编号:JXJH2021-C028)”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1年11月11日开展。投诉人于2021年11月7日就采购文件及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12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1年11月12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人认为,在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条第一款采购要求中的第6点“投标供应商需根据‘图书目录’中的同一出版社品种数≥40种的出版社开具针对本项目的正版说明函,正版说明函需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否则视为无效。”的文件设置是在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为在“图书目录”中符合≥40条件的有且仅仅有3家出版社,他认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被投诉人答复称,因本项目图书采购方式是采用“图书目录”选购和现场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采购人选购图书的过程中,先是从“图书目录”中选择合适的图书,因此同一出版社品种数多的情况下,该出版社图书被选中的几率较大,设置“正版说明函”是为了体现供应商的供货能力。经电话调查,市场上做图书行业的投标供应商,只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均可在挂网之日起跟相应出版社联系取得正版说明函,并根据所提事项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出版物主管部门向我局反馈,“正版说明函”属于各出版社的一个商业做法,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而产生。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各出版社出具的关于正版说明函的情况说明,出版社一方出具相关说明时更易倾向于那些已经与其形成正常图书业务往来的供应商,且其对说明函开具的条件、流程及时限等要素的把握较为自由、宽泛。
本案中,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同一出版社品种数≥40种”的出版社开具的正版说明函,不能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但是,正版说明函中的内容实际上与“为保证图书正版进货渠道”的采购目的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联,因为供应商所供图书来源是否系正版须待采购人与中标人履行双方所签采购合同时即实际供货的环节方能进行查验和判断,故正版说明函仅为保障采购目的实现的多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而已,并非唯一。据此,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正版说明函的绝对性内容在事实上排斥了无法取得符合条件的3家出版社所出具的正版说明函的供应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之规定。
四、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