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洪财投决字〔2022〕4号
投诉人:江西众擎演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新
代理人:周舢
联系方式:150XXXX2142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中心A座2902室
被投诉人1:南昌市教育评估监测和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人:胡薇老师
联系方式:0791-86760753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湖路2号
被投诉人2:江西省鼎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宝详
联系人:李扬、傅婷、刘霞、伍谢俊
联系方式:0791-8791528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嘉言路668号用友产业园
二期1号科研楼BC区4楼
被投诉人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风科技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廖红霞
联系方式:廖波
联系方式:180XXXX1132
地址: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湖村京东大道998号
南端一楼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9月20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20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2受被投诉人1的委托,对“南昌市教育评估监测和技术推广中心豫章中学(红角洲校区)音视频扩音系统项目(项目编号:JXDY2022-HW-G0011-1)”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项目采购公告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8月22日开展。
投诉人于2022年9月1日就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2年9月13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2年9月20日
向我局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一: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3(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投诉人购买了与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型号相同的实物样品,并附上该实物样品的产品合格证、保修卡、微信购买聊天记录、物流运货单及转账凭证作为佐证材料,同时提供两本产品彩页图册、官方技术链接截图及官网链接,投诉人认为以上佐证材料可相互印证所购买的实物样品为制造商生产该型号的唯一产品,且为最新版本。
被投诉人3答复称,在投诉人以购买的MD1810型号调音台为依据提出质疑后,经与厂家核实投诉人所提供调音台的条码(020CBJ1810030)得知,此产品型号为“黑色固件版本1.3”已于2022年5月6日停产,并附上制造商关于MD1810数字调音台产品升级说明。被投诉人3提供一台“银色固件版本2.0”MD1810数字调音台送至招标公司,经查询厂家提供的参数确认函,证明被投诉人3所提供产品是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被投诉人2及被投诉人3答复称,网站及彩页的公开信息具有滞后性、易改性、不确定性及超越地域性等因素,投诉人以投标产品的网络公开信息及彩页作为依据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招标代理)在处理本项目质疑时没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1)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应该自行取证,而不是让中标人“自证清白”;(2)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未按文件要求进行招标,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样品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采购要求,属于无效投标,并且招标代理在处理质疑时,未告知投诉人中标供应商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样品;(3)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向被投诉人1提供的几项样品参数同样存在涉嫌作假行为。
被投诉人2答复称,首先,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采购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调查权,仅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且已经通知相关供应商依法进行核实。其次,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要求在投标时提供样品,样品提供并不是本项目的评审依据,该投诉事项应为本项目履约验收环节,投诉人在质疑环节仅针对采购结果进行质疑,故该投诉事项超出投诉受理范围。
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答复称,本项目招标文件针对“安装及货物验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货物未能通过检测验收,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更换相应货物直至达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三、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查,因投诉人无法证实其所购买的样品即为中标供应商投标的产品,且制造商及后续官网更新信息都表明投诉人递交的实物样品已停产,为旧型号。而中标供应商在质疑及投诉过程中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厂家技术参数确认函及相关佐证材料,厂商亦在收到本局送达的调查取证通知书后,提供了本项目产品技术参数说明函的原件及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进行核证。
由于投诉人就样品的相关投诉事项未在质疑环节提出,且该事项属于履约验收环节的问题,并非针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如若不符合采购要求则需更换货物直至达标为止。
据此,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