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2)接受并配合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核查。
(3)居住在城镇的,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主动接受有关机构介绍的工作;居住在农村的,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4)参加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但在校就读学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