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赣人 社发〔2014]59号)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领取待遇人员服刑期间,待遇暂停。待服 刑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经 审核后,从其服刑期满后次月发放养老 金,停发期间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