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持有南昌市户籍居民。
二、申请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有当地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三、审核确认依据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南昌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164号)、南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洪民规[2021]32号)
四、实施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五、提交材料
(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六、办理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赣服通)自助申请。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