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37号)等文件规定,经省医疗保障局批复同意,现就2021年第二批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估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医疗机构
一、下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自愿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按规定为所有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应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5)。
(二)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附件12)。
(三)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附件1-附件4),按规定进行自评,并附自评说明。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本、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八)医保药品种类及诊疗项目种类(附件9-8、9-9、9-10、9-11)。
(九)执业医师证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附件9-1)。
(十)执业药师证复印件(附件9-2)。
(十一)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临床营养师资格证复印件、医技人员资格证复印件(附件9-3)。
(十二)注册护士资格证复印件、护士资格证复印件(附件9-4)。
(十三)医疗机构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
(十四)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括上一年度(或前三个月)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等)、住院服务量(包括住院人数、平均住院日、次均住院费用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证明材料,同时填写附件9-7。
(十五)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情况(附件9-5、9-6)。
(十六)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十七)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附件14)、员工花名册(附件11),以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劳动合同;所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不作为参保凭证)。
(十八)医疗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人员任职相关规定。
(十九)医疗机构具备联网结算能力证明材料。
(二十)医疗机构近两年是否存在主流媒体负面报道及医
疗服务不良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一)医疗机构近两年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二十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
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注:以上材料中,除第(一)项和第(三)项外,第(四)至第(二十二)项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字迹须清晰可见),并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一式1份),附件12。所有材料用制式档案袋统一封装,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医保部门受理窗口的印章。各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时间截点为2021年11月2日。
四、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部分 零售药店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八)按规定为所属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7)。
(二)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附件14)。
(三)南昌市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附件6),按规定进行自评,并附自评说明。
(四)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的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地理位置示意图(必须有距离最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及距离)。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包括药品经营品种清单、收费标准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同时填写附件10-1、10-2、10-3。
(八)执业药师证复印件(附件10-4)。
(九)药店内部平面图、地理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
(十)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十一)驻店医师咨询服务证明材料。
(十二)员工花名册(附件11)以及劳动合同;所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不作为参保凭证);连锁药店按申请分店提供人员花名册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材料。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及人员任职相关材料。
(十四)具备联网结算能力证明材料。
(十五)近两年是否存在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近两年获得荣誉表彰情况。
(十七)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8)。
注:以上材料中,除第(一)项和第(三)项外,第(四)至第(十七)项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字迹须清晰可见),并按上述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一式1份)。所有材料用制式档案袋统一封装,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医保部门受理窗口的印章。各项申请材料中涉及的时间截点为2021年11月2日。
三、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四)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部分 评估流程
一、受理申请
(一)医药机构评估准入申请
医药机构本着自愿原则,对照条件进行自评,并组织申请材料,在11月15日—11月19日(9:00—12:00、13:30—17:00)向所在地(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医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并退回材料。对内容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并退回材料,医药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内没有补齐材料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受理材料连同零售药店现场距离核实情况经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并进行完整性登记后,会同同级行政部门在11月22日-11月24日的工作时间集中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
(二)医药机构同城互认申请
自愿向南昌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递交了评估准入申请的医药机构,有意愿同时为省本级参保人提供医保服务的,可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与评估准入分别提交,包括:
1.申请评估准入医药机构同城互认申请表(附件15)。
2.省本级与南昌市医疗机构同城互认申请书或省本级与南昌市零售药店同城互认申请书(医疗机构填写附件16,零售药店填写附件17)。
3.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11月22日-11月24日的工作时间将收集汇总的材料集中送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逾期不再受理。
(三)材料受理地点
评估准入咨询电话:0791-88530836
市本级:丰和北大道369号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 0791-86621171
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542号 0791—85710373
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0791-85667928
安义县:创业孵化街41号 0791-83416836
东湖区:三经路699号东湖区政府北楼1439室 0791-87838637
西湖区:抚生路168号智慧西湖内0791-86652752
青云谱区:广州路995号青云谱区市民服务中心 0791-88462519
湾里:岭秀湖街1号新行政大楼2楼0791-83769781
青山湖区:民安路262号0791-88296195
新建区:兴国路299号天御名邸908室0791- 83735600
高新区:艾溪湖北路129号绿地玫瑰城203栋人力资源产业园0791-88311256
经开区:双港西大街528号中国南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419室0791- 83805300
红谷滩区:九龙湖茶园街366号红谷滩区市民中心4楼 0791-83838945
二、组织评估
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围绕综合评估表中的评分项目,开展书面材料评审和现场查看,并进行综合打分。医疗机构得分在85分以上(申请门诊类医疗机构定点的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零售药店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评估分数经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
三、社会公示
对评估合格予以准入定点的医药机构名单,通过“南昌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对无异议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四、签订协议
由市级医保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医保部门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五、其他
如遇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发生,评估准入工作将顺延组织开展。
第四部分 工作监督
评估准入过程全程接受监督,监督电话:0791-86652123、0791-88531650、0791-88530883。
监督邮箱:ncrsjjz@126.com
附件:
1.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三级医疗机构)附件1-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三级医疗机构)
2.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二级医疗机构)附件2-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二级医疗机构)
3.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一级医疗机构)附件3-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一级医疗机构)
4.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医疗机构)附件4-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门诊医疗机构)
5.南昌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5-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6.南昌市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附件6-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
7.南昌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7-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8.承诺书(样本)附件8-承诺书(样本)
9.医疗机构基础信息表(表1-表11)附件9-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表(1-11)
10.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表(表1-表4)附件10-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信息表(1-4)
11.员工花名册附件11:员工花名册(电子版)
12.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附件12-医疗机构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
13.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附件13-零售药店联系信息登记表(电子版)
1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附件1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电子版)
15.申请评估准入医药机构同城互认申请表附件15.评估准入申请医药机构同城互认申请表
16.省本级与南昌市医疗机构同城互认申请书附件16.《省本级与南昌市医疗机构同城互认申请书》
17.省本级与南昌市零售药店同城互认申请附件17.《省本级与南昌市零售药店同城互认申请书》
南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