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湾里管理局房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公积金中心: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积极探索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营造包容有序的营商环境,让企业感受“有温度”的行政执法,根据《南昌市2021“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方案》(洪办发﹝2021﹞4号)、《南昌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洪办发﹝2021﹞5号)文件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南昌市房地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初次违法的轻微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实施《免罚清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二)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南昌市房地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下列违法行为,为初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