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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住建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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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住建字【2022】139号

各县(区)住建部门、湾里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积极探索多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模式,持续推进优化全市住建行业营商环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南昌市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洪司字﹝2022﹞30号)文件要求,以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南昌市住建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执法科室(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依据,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免罚适用条件,不创设、不突破。

二、《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但同时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一)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

(二)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五、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六、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及时统计适用《免罚清单》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数据,并定期反馈给局政策法规科。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南昌市住建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南昌市住建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

条件

法律依据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期限内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7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定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未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定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1、首次被发现;

2、在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9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10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未由双方签字确认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施工措施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施工体量占比小于10%);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3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投入使用面积占比小于10%);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14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5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2019年4月国务院第714号令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16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2.在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和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2019年4月国务院第714号令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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