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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的规定》的通知(洪房规〔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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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房规〔2018〕2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经我局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的规定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5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第8号令)和《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业务委托前,应当首先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存量房交易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装饰装修、房屋图片,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前,应当依委托事项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源核验,核验通道为南昌房地产信息网上存量房交易平台,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上传房屋委托合同,填报的房源信息,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申请房源核验通过,并取得房源唯一的二维码后,方可通过南昌房地产信息网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

五、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南昌房地产信息网或其他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可能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不得发布未经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项目,不得以“学区房”、“指标房”名义发布广告或推销房屋,发布的房源信息的价格应当与委托合同一致。

六、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七、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或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服务以及发布相关房源信息的,我局将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列入“黑名单”处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高度重视房源核验二维码的真实性问题,加强学习培训和内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房源核验二维码自查自纠工作,使房源信息发布真实有效。我局将每半月对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一次检查抽查,对房源核验二维码存在虚假、伪造、过期等问题的,一经发现,将采取暂停房源核验、责令整改等处理,整改情况经复查合格后,给予恢复房源核验资格,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将继续停止合同网签资格。

九、对诚实守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对失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检查频次、约谈机构负责人、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上传企业警示系统和对外公示等措施,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惩戒。

十、本规定自2018年5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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