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房字〔2019〕1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我市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未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55元/平方米交存
2、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
配置电梯的商品住宅按100元/平方米交存
3、非住宅:
非住宅按130元/平方米交存
二、其它事项
1、调整后的交存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2019年3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交存标准交存;
2、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资金专户;
3、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适时调整;
4、各县可参照执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