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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南昌市城区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管理的通知(洪房规〔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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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房规〔2018〕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市政府《关于南昌市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7〕67号)有关规定要求,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我市建筑装修一体化的发展,现就规范城区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在销售新建全装修住宅前,应建造样板房,向购房人展示交房标准及样板房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合格报告。样板住宅房须与设计、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装修条款内容保持一致,新建全装修住宅交付时不能低于对应样板房工艺、质量和标准,样板住宅房须保留至对应的新建全装修住宅交付完毕。

二、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应依法审查备案。新建全装修住宅买卖合同面积为毛坯房面积,销售价格包括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成交总价的同时,应分别约定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

三、新建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的确定,由开发企业委托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装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后取均价,作为销售时的装修价格。新建全装修住宅装修价格应在预销售方案中明确。

四、新建全装修住宅买卖合同约定的装修价格,不得高于开发企业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装修价格。

五、新建全装修住宅所使用的主要材料与产品的等级标准、品牌范围、数量性能等,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予以明确约定,且不得低于开发企业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标准。

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明确新建全装修住宅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七、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时,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房一价表、装修评估价格、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饰装修建设承包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

八、除以上明确的要求外,开发企业不得违背购房人意愿,额外提高装修标准、抬高装修价格,强迫购房人接受产品。

九、市建委负责对新建全装修住宅的设计图纸与成果依法审查备案、质量监督、交付使用等方面监管;市物价局负责对新建全装修住宅的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方面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新建全装修住宅的广告宣传、合同履行等方面监管;市房管局负责对未核发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未按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信息等方面监管。

十、本通知中新建全装修住宅销售,是指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次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中,有全装修住宅销售的,以及原先毛坯销售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中,改为全装修住宅销售的。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可参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物价局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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