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房规〔2020〕2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房管部门: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127号)文件精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我局现就加装电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区四层及以上无电梯商品住宅(不含别墅)加装电梯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加装电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仍按现行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程序办理,提供材料需增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方案、区(开发区)建设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批意见》两项材料。
商品住宅各维修资金使用分摊业主申请维修资金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资金的50%。
维修资金采取分批划转。申请人应提供转入账户,并根据工程进度等情况提出划转批次、每批次划转比例,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严格审核、监督,确保申请划拨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既有商品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未使用或结余的维修资金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
新建区、湾里管理局、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