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房字〔2019〕54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商业银行,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降成本优环境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发展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的通知》(赣降专办〔2018〕9号)“改强制存量房资金监管为申请人自愿的存量房资金托管”的要求,我市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自愿托管。凡是通过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交易的或由买卖双方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均可由买卖双方自愿选择交易资金是否托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帐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并在经纪服务合同和买卖合同条款中约定是否选择交易资金托管事项和金额,正确引导买卖双方防范交易资金风险。
鉴于我市目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买卖双方自愿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仍按照《关于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的通知》(洪房字[2017]3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待职能调整和人员划转工作到位后,我局将对《关于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的通知》(洪房字[2017]38号)作出清理。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