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住建规〔2024〕4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事务中心,各参建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南昌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安全示范工地)的申报及评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装饰装修类工程应单独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严格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和江西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安全生产管控措施实施到位。安装扬尘监测、视频监控、实名制管理、自动冲洗平台、起重机械智慧管理等智慧化设备,纳入全市“智慧工地”管理。
(三)住宅小区同期开发同一标段的工程应按整体申报。
(四)工程规模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建筑工程: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区建筑面积6000m2以上,其他县(区)建筑面积4000m2以上;
2.建筑装饰、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
3.钢结构工程:合同金额800万元以上;
4.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
5.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建设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开工一个月内,申报单位自愿提交以下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立项。
1.《南昌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立项表》。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评价程序
安全示范工地评价采取企业自评、过程评价和专家评价形式,
每一次评价结果不得低于80分。
(一)企业自评
房建工程出正负零前、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30%前,申报单位分管安全经理或安全监督机构牵头组织不少于3名评价人员,按照《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要点》对现场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二)过程评价
申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应对工程加强过程监督指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江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检查标准》(DBJ/T36-051-2019)分三个阶段(房建工程为基础地下室、主体在建、装饰装修,其他工程为完成工程量的30%、50%、80%)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三)专家评价
1.工程在主体完成量达到50%时,申报单位填写《南昌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按要求附上自评分表和申报工程施工现场图片,经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意见后,与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展示PPT一并报送至市建监中心。
2.申报单位材料齐全的,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要点》对现场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专家评价。
四、评价结果公布
(一)市建监中心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服务指导,对企业自评、过程评价和专家评价情况进行抽查,提出拟推荐南昌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及评价意见,由市住建局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申报工程施工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2.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因危大工程及建筑起重机械违反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3.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被有关部门多次处罚的;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较差工地”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
5.被评为省住建厅“百差工地”的。
五、有关事项
1.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示范工地创建活动是有效推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参建单位应积极申报,严格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加强项目现场全过程、常态化安全管理。
2.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住建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严格把关,对申报项目的过程评价结合建筑施工标准化考评工作同步开展。发现申报单位自评、专家评价与工程实际安全生产状况不符的,不得推荐。
3.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洪建发[2017]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