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促进物业管理质量水平,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经营、服务状况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需服务的区域和需完成的事项。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设并维护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指导监督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等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按权限使用维护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推进基层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采集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信息,并报送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协助配合工作如下:
消防救援部门协助配合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通道、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协助配合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园林绿化、房屋装修、垃圾分类等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等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配合物业服务区域内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及犯罪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负责行政区域内企业监管警示系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税务部门协助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等工作。
政数部门协助配合建设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一体化平台,各相关部门将掌握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数据信息通过该平台进行融合、共享、整合、开放。
发改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协助配合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行业协会负责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协助属地党组织加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联建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动接受政府、社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和经营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企业年经营收入、企业年纳税额、物业服务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面积、位置、合同备案起止时间、收费标准、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项目情况等。
2、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人员规模,特种设备、建构筑物消防管理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和中级职称人员信息。
3、党建工作信息,包括企业成立党组织、党的建设、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情况等。
企业基本信息,每(年度)评价周期至少采集一次。
(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通常包含物业费交费率、业主满意度调查等信息;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基本服务、项目容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配合社区治理等方面日常服务管理监督检查信息。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每季度至少采集一次。
(三)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企业及其员工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获县级以上党组织、政府表彰的;
2、获县区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
3、获国家、省、市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4、获国家、省、市权威媒体正面评价报道的;
5、获得科技专利成果的;
6、其他能作为良好行为信息依据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
(四)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及其员工的信息。根据行为失信程度,分为一般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信息。
1、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1)未按照规定及时填报、更新基本信息的;
(2)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约谈等处理的;
(3)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负有责任的;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职责内问题,不配合整改的;
(5)违反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被行业协会公开谴责的;
(6)被国家、省、市权威媒体负面评价报道的;
(7)被投诉,物业服务企业确实负有责任的;
(8)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不良行为。
2、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1)企业或企业重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经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3)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4)经司法机关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5)在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围标串标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
(6)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
(7)被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8)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诚信情况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要根据《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采集、认定。
第十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的产生或者变更,应当在15日内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填报的信息进行认定。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采集,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和认定。
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行掌握等多种方式主动采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掌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通过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南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平台共享信息;也可以根据信访举报、行业协会提供、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线索,进行采集和认定。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依据以下资料:
(一)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二)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文件等)。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七)权威媒体正面或负面评价报道截图(屏)。
(八)其他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无误的应当予以认定。
对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收到告知后10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进行申辩,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无误的应当予以认定。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良行为信息认定自动生效。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对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无误的维持原认定。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异议复核结论为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评分周期内纠正一般不良行为、消除影响后获得认定部门认可的,可以向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并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该不良行为信息不计分。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按分授星、分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基本信息评价分值(30分)+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分值(7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值(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值(20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单个物业服务项目的(分支机构和员工)良好行为信息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以得分累计值为分子、在管服务项目总数为分母按比例计分。同一良好行为信息涉及多项加分内容的,以最高记分为准,不重复记分,单个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在一个年度内不止一次的,按平均分计算。即: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值(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单个物业服务项目的良好行为信息的总(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的总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总数。
不良行为信息采用累计记分制,每年记满-20分为止;同一不良行为信息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内记分一次,不重复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直接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分值及其有效期按《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标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按年度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具体信用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9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
(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二星级;
(五)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
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不作信用评价;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6月30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根据前一年度(自前一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依据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开。
物业服务企业于信用星级公开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当年度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小区人行出入口或者信息公示栏)公告。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在企业存续期内有效。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当年度有效。
良好行为信息从信息采集时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行为信息从信息采集时开始计算,在信用修复前一直有效。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
(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
(六)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七)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差异化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信用星级达到“四星”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并给予以下激励:
1、向社会公开推介;
2、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在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含业主大会选聘)的,应当优先考虑,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目录企业名录;
5、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6、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星级为“三星”、“二星”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2、信用星级为“三星”的物业服务企业,视情况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信用星级为“二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三)对信用星级为“一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并采取以下措施:
1、作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由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2、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解聘“一星”标识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星级更高的物业服务企业;
3、对外地来昌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上级企业发告知函,通报情况;
4、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5、加强日常监管,实施较高频次的检查;
6、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
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被授予“一星”标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建议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不建议列入政府采购企业名录,建议业主大会不选聘或不再续聘。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信用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按授予“一星”标识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适时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物业服务企业在报送信用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星级标识的,信用评价结果无效,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同、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宣传,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优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星级高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县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限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执行。自相关文书发布之日起计算,仍在相应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并予以采集和认定。
第三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工作实际,对《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出台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按上级政策调整执行。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基本信息(30分)
序号 |
类型 |
信用信息描述 |
评分标准 |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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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企业注册和经营信息 (10分) |
如实填写企业注册等信息,2018年后注册企业须在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告知登记,并须签署企业信用承诺。(2分) |
发现1项少报、漏报、错报扣0.2分,扣完为止;未在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告知登记的扣1分;无企业信用承诺,扣2分。 |
与有关部门信息及文件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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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合同在属地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2分) |
发现1个项目合同未备案扣1分,扣完为止。 |
合同备案或者部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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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等项目,或者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等(1分) |
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等项目的得1分;或者安置公益性岗位人员1人就业得0.5分。 |
合同备案或者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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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规模(3分) |
服务项目不足3个得1分,每增加3个得1分,得满3分为止;或者30万平方米以下得1分,30-100万平方米得2分,100万平方米以上得3分。 |
合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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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2分) |
A级企业得2分,B级企业得1.5分,M级企业得1分,C级企业得0.5分,D级企业不得分。 |
以税务部门评级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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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企业人员 (10分) |
物业企业服务人员规模不少于50人。(2分) |
低于50人得1分,50-100人得1.5分,100人以上得2分。 |
以缴纳社保或商业保险等资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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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建构筑物消防管理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和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经理(负责人)每年参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不少于1次(8分) |
专业人员和中级职称人员少于10人的,不得分;专业人员和中级职称10人以上、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的,得2分;专业人员和中级职称人员每增加10人、中级职称人员每增加2人的,得1分,得满为止。未参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的1人扣0.5分,扣满4分为止。 |
按缴纳社保相关资料和职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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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企业党建 (10分) |
按照党建引领要求,企业成立党组织(联合党组织、社区派指导员)、将党建写入企业章程、开展党建工作。 (3分) |
未成立扣3分,未写入企业章程扣1分,未开展党建工作扣1分。 |
党组织成立文件、企业章程、社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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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7分) |
阻扰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扣2分,对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非法宗教活动等未及时报告扣2分,未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扣5分。 |
社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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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70分)
序号 |
类型 |
信用信息描述 |
评分标准 |
评价 部门 |
一 |
基础服务(13分) |
已办理接管验收手续,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1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管理规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1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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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业主公示(1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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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并公开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2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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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公示(1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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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在岗人员须在项目服务部公示(1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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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识和具体的防范措施,有安全宣传、应急措施和演练等工作,有巡查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劝阻、报告,并存有相关工作记录(2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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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施设备完好,使用及维护按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专业技术人员和维护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与保养规范(1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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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公开物业服务情况、相关收支情况(含代管公共收益收支)(2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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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未擅自改变用途和经营(1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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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容貌(10分) |
物业服务区域内无责任性违章搭建、违规装修等行为(2分) |
合同期内有此类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劝阻报告工作记录的,发现一次扣0.5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一业主非住宅可由甲方评价 |
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无污迹(2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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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在设计位置安装,冷凝水集中收集,支架无锈蚀(2分) |
未按设计安装空调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劝阻报告(提供书面记录)的、支架锈蚀的,发现一次扣0.5分,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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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2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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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通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管理;路面平整,井盖无破损、无丢失,不影响通行(2分) |
不符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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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环境卫生 (10分) |
依法依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禁燃禁放禁烧、无违规饲养家禽宠物等工作(2分) |
合同期内有此类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劝阻报告工作记录的,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一业主非住宅可由甲方评价 |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绿化、相关场所等公共场地维护,无纸屑、烟头等,宣传引导业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2分)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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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责任性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楼梯扶栏、天台、公共玻璃窗和弱强井等保持洁净和无杂物;无责任性违规排放油烟、噪音等问题(2分) |
合同期内有此类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无劝阻报告工作记录的,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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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维护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服务期间造成的病虫害、折损、无斑秃和黄土裸露等问题(1分) |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无绿化的项目,该分值计入垃圾分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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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国家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3分) |
一次不配合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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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参与社区治理 (7分) |
积极配合街道社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调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协同处置防汛防旱防震、疫情防控等灾害情况(3分) |
一次不配合扣1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一业主非住宅可由甲方评价 |
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维护消防设施、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正常运行,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畅通,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2分) |
一处不符合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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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车辆停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外墙脱落、装饰装修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有序等安全管理规范(2分) |
公共秩序维护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雪亮工程未覆盖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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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业主满意度调查(30分) |
业主满意度调查(20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采取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并确认(参与满意度调查的业主低于三分之一的,以居(村)民委员会意见为准) |
满意度不低于85%的,得20分;在75%-85%的,得15分;在65%-75%的,得10分;在55%-65%的,得5分;业主满意度低于55%的不得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单一业主非住宅可由甲方评价 |
业主物业费交费率(10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向物业服务企业调查并确认。 |
物业费交费率不低于90%的,得10分;在80%-90%的,得8分;在70%-80%的,得6分;在60%-70%的,得5分;在50%-60%的,得4分;业主物业费交率低于50%的不得分; |
三、良好行为信息(+20分)
序号 |
类型 |
信用信息描述 |
评分标准 |
时限 |
依据 |
一 |
企业 荣誉 (20分) |
获得党委政府表扬表彰的 |
国家级20分,省级15分,市级10分,县区级5分。 |
2年 |
正式文件或 荣誉证书 |
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表扬表彰的 |
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市级8分,县区级6分。 |
1年 |
正式文件或 荣誉证书 |
||
获得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级4分。 |
1年 |
正式文件或 荣誉证书 |
||
获得权威新闻媒体正面评价报道的 |
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级4分。 |
1年 |
正式文件或 荣誉证书 |
||
获得科技专利成果的 |
国家级6分,省级4分,市级2分。 |
1年 |
正式文件或 荣誉证书 |
||
二 |
员工 荣誉 (5分) |
获得党委政府表扬表彰的 |
国家级5分,省级4分,市级3分,县区级2分。 |
2年 |
区县以上政府正式文件 |
获得行政管理部门表扬表彰的 |
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区级1分。 |
1年 |
荣誉证书或正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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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
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 |
1年 |
荣誉证书或正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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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权威新闻媒体正面评价报道的 |
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 |
1年 |
新闻报道 |
四、不良行为信息(-20分)
序号 |
类型 |
信用信息描述 |
评分标准 |
时限 |
一 |
一般 不良 行为 |
1、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者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
国家级一次扣15分,省级一次扣10分,市级一次扣8分,县区级一次扣6分。 |
1年 |
2、被权威媒体负面报道,且经查证确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 |
国家级一次扣8分,省级一次扣6分,市级一次扣4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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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物业行业协会公开批评的 |
国家级一次扣8分,省级一次扣6分,市级一次扣4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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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持证上岗要求的岗位,未安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的 |
一次扣5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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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如实填报企业信用信息的 |
一次扣5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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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 |
一次扣5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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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的 |
一次扣5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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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发现、规劝、制止、报告职责未能履行的 |
一次扣5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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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物业服务企业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未对安全隐患采取排查整改措施、对紧急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
一次扣5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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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 |
一次扣10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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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
一次扣10分 |
1年 |
序号 |
类型 |
信用信息描述 |
评分标准 |
时限 |
二 |
严重 不良 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一次扣20分 |
直至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 |
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次扣20分;负有次要责任的,一次扣10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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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商业贿赂、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 |
一次扣20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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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交接至撤出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秩序的 |
一次扣20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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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次扣20分;负有次要责任的,一次扣10分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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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为黑恶势力的 |
一次扣20分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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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
一次扣20分 |
永久 |
《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修订说明
为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治理,落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在具体实践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现行《南昌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的意义
随着2018年国家住建部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行政管理手段有所弱化,物业矛盾纠纷呈现上升趋势。为强化物业服务监管,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市住建局积极探索构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于2021年4月制定出台了现行办法,推行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实行“红黑名单”管理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行办法已经施行3年,适时进行修订。
二、相关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相关具体规定条文附后。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稿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将现行办法分为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两块,并将现行管理办法的章节从5章24条修改为6章31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推进基层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治理工作要求。明确了街道(乡镇)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以及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工作内容。体现在第4条、第8条等修改内容。
(二)增加了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相关依据。修订稿增加了第11条,明确了8项企业信用信息的相关认定依据,更好地统一标准,增强操作性。
(三)调整细化了信用等级记分标准。将现行办法“企业基本信息分值50分、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分值50分”,按照三分建七分管、侧重于管理的原则,调整为“企业基本信息分值30分、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分值70分”,进一步增加属地街道(乡镇)监管评价分值,在修订稿的第15条进行了修改;将现行办法“项目良好行为分直接记入企业良好行为分”,修改为“项目良好行为累计分÷项目总数所得分,记入企业良好行为分”,在修订稿的第16条进行了修改;将现行办法的120分制调整为100分制,在修订稿的第18条进行了修改。
(四)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对涉及影响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现行办法对信用星级达到四星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参加本市前期物业服务服务项目投标中“享受的加分标准”,修改为“应当优先考虑”,修订稿第22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将现行办法对信用星级为二星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的管理措施中“不得”表述,修改为“不推荐”、“不建议”,修订稿第22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修改。
(五)增加第五章监督管理。借鉴省厅的办法将监督管理设置为一个章节,并将现行办法附则的第22条相关规定纳入监督管理章节,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相关信用信息,否则要加强监管;明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等工作纪律;明确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同联动;明确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宣传、运用等管理。
四、预期效果
通过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引导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一方面,解决国家取消资质管理以来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及信用信息不了解的问题,提高业主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知晓度,为今后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来说,信用信息评价可以有效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激励好的更好、落后的赶超,促进物业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再一方面,推动形成“街道社区日常管理、住建部门行业管理、相关部门联合监管”的社区物业治理长效机制,压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业主、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各界监督作用,推动实现小区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管理各方联动联治。
附件:
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第四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遵循法治轨道,着力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等等。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二十)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建设全国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合同履行、投诉处理、日常检查和街道意见等情况,采集相关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和评价结果。依据企业信用状况,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