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市级储备粮安全,提高市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以下简称“四化”)管理水平,确保市级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江西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赣粮发【202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南昌市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承储企业负责全面落实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从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市级储备粮。
承储企业是本细则的执行责任主体,负责所存市级储备粮日常仓储管理,接受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市级储备粮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符合本章所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努力提高市级储备粮“四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 库区要求:
(一)库区仓(罐)容应达到一定规模:承储粮食类库区完好仓容在1万吨以上;承储油脂类库区罐容0.4万吨以上。
(二)库区交通条件至少具备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或者三级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种,与库区距离均不超过1公里(洞库除外)。
(三)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市级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
(四)库区保持整洁卫生,粮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地坪应当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
(五)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
(六)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第十条 仓房(油罐)要求:
(一)储存市级储备粮的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万吨,不宜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的容量不宜小于100吨。对应仓(罐)容规模及单仓(罐)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二)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油罐)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油罐)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三)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
(四)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墙体或者仓壁、仓顶的传热系数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气密性达到或者比照《粮油储藏平房仓气密性要求》的规定。
(五)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技术条件,具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其他要求:
(一)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且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二)承储企业应当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三)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调运等物流要求。
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排水、防溢等装置。
(四)承储企业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市级储备粮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技术上可实现在正常储存年限的基础上再安全储存1年。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级储备粮“四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制度,应用先进的粮油储藏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确保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市级储备粮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对市级储备粮进行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³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
其他仓(罐)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入仓前,承储企业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初验,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初验合格后,报江西南旅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空仓核验,核验合格后报南昌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市级储备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市级储备成品粮应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储存,并将储存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仓号一经确定,原则上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级储备粮入仓前,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6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主管部门提供购销存数据。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南昌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条件,合理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进行温湿度测控,实现储存功效。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实现市级储备粮绿色生态储存。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和技术研发应用投入机制,提升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效能和科学储粮水平。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将市级储备粮业务相关信息纳入省级信息化平台。日常应保障库区信息系统、信息化设备及网络的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修复,确保与省级平台连接畅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市级财政负担,自然损耗的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
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按照《南昌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依规办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市级储备粮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有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按照规定报告;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并上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承储企业,是指经市粮食主管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国有企业。
第三十三条 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市级储备粮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首次入罐,形成市级储备油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县(区)级储备粮仓储管理细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