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障我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实施“首违不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南昌市公安局制定了《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首次违法”的认定
“首次违法”是指“清单”施行后当事人第一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当事人在“清单”施行前发生的但尚未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且属于“清单”施行后第一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
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或导致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四、关于“及时改正”的认定
“及时改正”是指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五、关于“首违不罚”的执行
办案单位应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
适用“首违不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办案单位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注意事项
“首违不罚”清单将分批次发布,并根据政策需要、打击需要、社会需要等灵活调整。已公布清单中列举事项执行“首违不罚”,不代表清单未列举的事项应当予以处罚,各办案单位仍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裁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
2022年5月9日
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事项 |
1 |
旅馆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 |
2 |
旅馆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
3 |
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 |
4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 |
5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 |
6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7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
8 |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 |
9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10 |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 |
11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12 |
企事业单位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
13 |
企事业单位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
14 |
企事业单位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
15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 |
16 |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17 |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18 |
保安服务公司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