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社有各企业,各县(区)供销工作部门:
《南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已于2021年12月30日经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南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南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月12日
南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1963年3月12日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0日南昌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和《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南昌市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南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联社)是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市供销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供销联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原则,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立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的双线运行机制,真正把我市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上发挥作用。
第五条 市供销联社加入省供销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市供销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市供销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市供销联社本级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供销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市供销联社社址设在南昌市。
市供销联社的英文全称是NanCha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NC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市供销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系统改革与发展。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为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社员素质,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四)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五)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履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业务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新型为农服务体系,推进全市城乡冷链物流骨干网、“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建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农村电子商务等新型经营业态,为成员社和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
(七)指导社有资产运营,确保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县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市供销联社,经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供销联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市供销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供销联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市供销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对市供销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联社决议;
(三)维护市供销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市供销联社委托的任务;
(五)向市供销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六)接受市供销联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供销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市供销联社章程;
(五)选举市供销联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市供销联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召集。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应当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 市供销联社成员社向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 召开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市供销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联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供销联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供销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供销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供销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供销联社企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市供销联社对社有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参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应参会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市供销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供销联社的监督机构,对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省和市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组织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审计的政策、法规、制度,加强市社本级审计监督,指导系统内部审计监督;
(六)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九)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联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市供销联社设立党组,在市委的领导下,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并接受市纪委市监委监督;各成员社依规定设立党组(党委)或其他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联社党组和成员社党组织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市供销联社和成员社的重大事项,支持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加强对委派到出资企业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联社和成员社的纪检部门是党内监督专责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理事会中的党员落实党组织决定,协助党组(党委)和其他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五条 市供销联社和成员社根据工作实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设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
第八章 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市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业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联社可设立社有资本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市供销联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联社社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联社社有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增强企业综合实力,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条 市供销联社应开展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活动,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一条 市供销联社要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引导强化行业自律,帮助反映行业诉求,鼓励承接政府委托职能,推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增强服务功能和发展效能。
第四十二条 社有企业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 市供销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联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南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五条 市供销联社社有资产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市级供销发展专项资金、本级供销发展资金、成员社股金,以及中央、省级、市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和其他政策性扶持资金等。
市级供销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为农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本级供销发展资金由市供销联社按规定从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用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社有企业发展及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事务。
第四十六条 国家、省和市拨入市供销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供销联社争取的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社有企业。
市供销联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市供销联社审计机构与监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对市供销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市供销联社各成员社及社有企业、社会团体应在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等地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九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联社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市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