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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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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2024年11月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公交专用车道(以下简称公交专用车道)的通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施划、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和提示牌,保证城市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五条  公交专用时间段内,在已设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

公交专用时间段,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及拥堵程度等方面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汽车左转应当按照标志标线、提示牌的指示驶离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内公共汽车不得超车。

公共汽车遇交通事故、车辆抛锚等特殊情况可临时借用其他车道通行。

第六条  禁止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持有校车标牌的校车、大中型载客汽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

禁止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或者在公交专用时间段内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超车。

第七条  出租汽车、单位班车、校车按照规定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社会车辆因出入沿路单位或小区,需要临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右转的,不得影响公共汽车通行。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监督管理,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收集证据,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洪府发〔2011〕39号)同时废止。

洪府规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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