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的民族成份如何确认登记?
根据《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公安派出所办理新增人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2.父母民族身份不同、一方亡故或失踪等情况该如何登记?
根据《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新增人口父母一方身份信息不明的,依据身份信息明确一方的民族成份,确认新增人口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父母双方民族不同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填写《江西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如一方不能到场的,需签署委托书,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新增人口民族确认登记手续;
父母一方亡故或失踪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办理弃婴或父母信息不明等新增人口落户手续时,根据法定监护人的民族成份确认民族成份,由法定监护人到公安派出所填写《登记表》;
对不能由法定监护人的民族成份确认民族成份的,由具有法定监护职责的机关指定民族成份,由法定监护机关到公安派出所填写《登记表》。
3.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谁提出申请?
根据《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申请。
5.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提交《江西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根据生(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婚姻变化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证明;(3)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本人书面提交的《江西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证明;(3)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江西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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