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会计法》、《公司法》相关要求,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南昌市供销社社有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企业财务管理责任
1.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应当落实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有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权责明确、传导顺畅、问责有据、协同有力的财务管理责任体系。
2.企业是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责任传导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企业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及上级主管等部门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4.企业预算管理应坚持完整性、科学性原则,合理编制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坚持效益优先、资金贡献、权责对等、人本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强化预算刚性约束,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5.企业应逐步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评价指标。
三、严格企业财务支出管理
6.强化企业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规范、安全、有效,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使用现金。严格控制和规范办理预算调整事项。
7.规范账户管理。企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应报市社备案,违规开设账户视同“小金库”问题处理。
8.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9.规范费用报销审核制度,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企业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企业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其他企业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10.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
11.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严格执行职工福利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不得变相违规发放职工福利。
12.严格执行公务出差管理制度。公务出差严格实行事前审批,不得在差旅费中报销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事后双重审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陪餐人数。
14.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加强改革后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车改后政策的落实。
四、严格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15.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企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16.企业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资产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财务处置。
五、严格企业会计核算管理
17.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各企业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企业法定账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和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将企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8.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企业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内设机构不得独立建账和进行单独的财务收支核算。
19.企业应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六、严格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20.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企业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2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企业应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审批、安排和企业日常经费使用审批的流程。明确企业财务、内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
22.明确财务机构职责,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财务人员须按《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上岗。加强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格实行主管财务的企业领导“一支笔”审批的财务审批流程。大宗支出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要履行相应报批程序。会计人员应当保守企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以及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办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七、严格企业税务申报及税款缴纳
23.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法》的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和缴纳税款,积极配合主管税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接受主管税务部门的监管;企业主要行政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负责税务申报的会计人员对企业所申报的税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八、严格企业财经纪律
24.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理念,对本企业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责。对企业及工作人员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不善,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