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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江西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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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污染物的定义

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新污染物是指那些排放或可能排放到环境的,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这些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环境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从环境管理层面,指因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有危害而引起极大关注,但当前尚未(或最近)被管控的污染物;环

从境科学层面,指任何人工合成或自然存在的化学品或微生物,其环境存可引起显著的已知或可疑的毒性作用与健康危害。

二、新污染物特点及治理难点

新污染物治理难,主要是因为新污染物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环境和健康危害比较大。新污染物通常具备高毒性、持久性等特性,对器官、神经、生殖发育等方面都可能有危害,其生产和使用往往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

二是风险比较隐蔽。多数新污染物具有生物积累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性,它们的短期危害不明显,可是一旦发现其危害性时,它们可能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进入环境或人体中,造成了危害。

三是环境持久性。新污染物大多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在环境中难以降解并在生态系统中易于富集,可长期蓄积在环境中和生物体内。

四是来源广泛性。我国是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大国,在产在用的有数万种,每年还新增上千种化学物质,其生产消费都可能存在环境排放。

五是治理复杂。对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新污染物,即使以低剂量排放到环境中,也可能危害环境、生物和人体健康,对治理程度要求高。此外,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较难,需多部门跨领域协同治理,实施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

三、《工作方案》在“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方面”的具体措施

新污染物涉及行业众多,产业链长,各项任务措施需要不同责任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为此,《工作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二是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强调属地责任;三是强化技术支撑,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

在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方面,经与省委编办等部门沟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2022年12月8日,在现有省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员基础上增补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南昌海关三家单位为省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托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土壤专业委员会,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定期会商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在完善管理机制方面,按照生态环境部“横向协同推进,纵向协同贯通,社会协同共建”的要求,提出了我省“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工作推进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

在强化技术支撑方面,成立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在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

四、《工作方案》在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方面的重点任务

为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提出的17项重点任务,可以进一步解析为“18字方针”,即:强基础、建体系、补短板、提能力、推治理和促创新。

第一、强基础。整体上,以“筛、评、控、禁、减、治”为总体工作思路,在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科技支撑、资源配置等各方面打牢基础,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第二、建体系。落实国家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管理制度,及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第三、补短板。基于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起步晚,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现状,重点在新污染物筛选识别、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监测、执法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强化措施。

第四、提能力。通过加强源头管控、强化过程控制以及深化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形成贯穿全过程、涵盖各类别、采取多举措的治理体系,不断提升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能力。

第五、推治理。根据我省的新污染物种类和特点,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

第六、促创新。通过《工作方案》的实施,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科技支撑与宣传引导手段创新,为提升美丽江西建设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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