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一、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1、城乡低保对象:“三无”常补对象、一般常补对象、非常补对象
2、城乡五保对象:
3、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倍或因病造成常年收不抵支的城乡困难家庭。因病常年收不抵支家庭的认定:①患重症病一年以上,且年均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家庭;②因突发重症病,短期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后期治疗费用较高,且月人均收入低于600元的家庭。
4、新增四类对象:①重点优抚对象;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③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④14类参战退役人员。
5、城乡孤儿:持有我市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6、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持有我市户籍,且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等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儿童。
7、城镇特殊困难群体:①城镇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重度残疾人;④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
二、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
救助对象 |
救助病种 |
救助标准 |
封顶额 |
年救助次数 |
五保户、“三无”常补对象、城乡孤儿 |
不限 |
100% |
无 |
不限 |
一般常补对象
|
普通病 |
80% |
1500元 |
不限 |
严重慢性病 |
80% |
15000元 |
不限 |
|
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 |
严重慢性病 |
60% |
8000元 |
不限 |
备注:严重慢性病种:恶性肿瘤、血友病、艾滋病、糖尿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慢性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二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症、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2级及以上、老年性慢性支气管哮喘、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血透、腹透、尿毒症、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脑性瘫痪、严重脑外伤、严重烧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等。
2、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 |
救助病种 |
救助标准 |
封顶额 |
年救助次数 |
|
五保户、“三无”常补对象、城乡孤儿 |
不限 |
100% |
无 |
不限 |
|
一般常补对象 |
普通病 |
1000元以内 |
100% |
|
一次性 |
超过1000元 |
80% |
12000元 |
不限 |
||
重症病 |
80% |
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以下,封顶额为3万;个人负担部分在5-10万,封顶额为6万;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封顶额为8万。 |
不限 |
||
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 |
普通病 |
60% |
4000元 |
不限 |
|
重症病 |
60% |
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以下,封顶额为2万;个人负担部分在5-10万,封顶额为3万;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封顶额为4万。 |
不限 |
||
城乡低保边缘户 |
重症病 |
60% |
30000元 |
终生(一次性) |
备注:重症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肺结核、艾滋病、脊髓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红斑狼疮、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严重烧伤、严重骨折、常年重度精神病、脑性瘫痪、乙型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慢性肾炎、心脏病、糖尿病、严重类风湿。
3、儿童大病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 |
救助病种 |
救助标准 |
封顶额 |
年救助次数 |
一般常补对象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血友病、尿毒症(肾衰竭)、脑瘫
|
90% |
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以下,封顶额为4万;个人负担部分在5-10万,封顶额为7万;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封顶额为9万。 |
不限 |
低保非常补对象 |
70% |
个人负担部分在5万以下,封顶额为3万;个人负担部分在5-10万,封顶额为4万;个人负担部分在10万元以上,封顶额为5万。 |
不限 |
|
城乡低收入家庭儿童 |
70% |
40000元 |
不限 |
三、医疗救助信息平台定点直补医疗机构
1、住院定点医院
省级医院:江西省精神病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江西省中医院、解放军九四医院
市级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第二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南昌市洪都中医院、南昌市精神病院
区级医院:南昌市第六医院、第七医院、南昌市桃花医院、江西广济医院
2、普通门诊定点医院
南昌市第六医院、第七医院、南昌市桃花医院、江西广济医院
3、严重慢性病门诊定点医院
南昌市第二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江西广济医院
4、血透门诊定点医院
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江西广济医院
四、不属救助范围:
1、因发生交通事故由对方承担医疗费用;
2、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康复保健、整形美容等费用;
4、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事前同意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等情况。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