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来信来访举报:市、县(区)生态环境局信访部门;
(四)通过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适用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非法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七)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八)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十)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重大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五)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举报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举报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
(二)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市、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不超过该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4%、3%、2%给予奖励;
(三)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四)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五)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奖励标准时,按照两项之中的更高标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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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