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于2024年8月17日起正式实施,同时2019年印发的《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废止。
记者了解到,2019年印发的旧政策要求“申请加装电梯必须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新政策调整为“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署协议”。
同时,考虑部分安置房既无房产证又有加装电梯需求,本次新增了《安置协议》可作为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新政策还增加了业主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提取公积金的总额不超过电梯加装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其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个人出资部分,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资金的50%,提取公积金应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和青云谱区的加装电梯资金补助标准由“四至五层住宅8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10万元/台”调整为“四层至五层住宅按12万元/台;六层(含)以上住宅按15万元/台予以补助”。其他县(区)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执行标准和筹措方式由属地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