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局、各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县(区)民政、市场、城管、消防部门:
为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阶段性成效,高标准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确保“双减”校外治理任务如期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现将《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市校外教育培训行为负面清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8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江西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南昌市校外教育培训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
第二条本“负面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面向广大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开设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行为。
第一章 办学资质(7条)
第三条不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信用状况的社会组织、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信用状况的个人,举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开展线上培训。
第五条未经许可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一证多址、证照地址不一致开展培训。
第六条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办学内容、办学地点等许可事项。
第七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证照。
第八条在存在消防、建筑、环保、卫生等安全隐患场所办学。在居民楼(民宅)、超过5层的建筑物、地下室等不能用于办学的场所办学。
第九条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第二章 教师队伍(6条)
第十条 聘用中小学教师(含教研员)。
第十一条 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学科类教师。
第十二条 高薪挖抢学校教师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第十三条未办理合法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从事教学等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五条从教人员(教师和具备从教证明的人员)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存在体罚、欺凌、歧视、虐待学生等违反师德师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培训行为(12条)
第十六条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传播错误的价值观、违法传教或开展宗教活动、宣扬或从事邪教的言行、传播、讲授违反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学科类培训。
第十八条培训时间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第十九条学科培训每堂课授课时间超过45分钟,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第二十条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培训。
第二十一条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第二十二条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以“住家家教”“众筹私教”“一对一”等其他形式(掩盖或隐蔽)变相违规开办学科培训。
第二十四条 超标超前培训,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全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第二十五条 组织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第二十六条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第二十七条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培训结束后以任何形式留作业。
第四章 招生宣传(5条)
第二十八条与在职中小学教师合作招生、有偿招生。
第二十九条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第三十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格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第三十一条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不正当竞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
第三十二条借用“名师”“名校”、排名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
第五章 公示公信(2条)
第三十三条未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开栏,公示内容包括:办学资质(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教师资质(姓名、照片及教师资格证等)、收退费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时长、退费办法、资金监管账号等)、培训内容(课程、内容、时间等)、从业人员信息(持证情况)、聘用外籍人员情况(工作许可证件、从教资格证书等)、监督举报方式、安全承诺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第六章 收费行为(7条)
第三十五条不与培训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最新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等事宜。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设置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格式条款。
第三十六条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超60课时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学科类培训不按政府指导价收费。
第三十八条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不开发票或开具虚假发票。
第四十条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第四十一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或者挪用办学资金。
第七章 安全管理(5条)
第四十二条未配备安保人员,未在教学场所和公共空间配备视频监控并定期维护,视频录像未保留30日(工作日)以上。
第四十三条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未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及标识、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使用明火。
第四十四条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为学生统一订餐的餐饮单位不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接送学生。
第四十六条防疫等时代性工作,未按要求做好落实。
第八章 材料与人员管理(4条)
第四十七条培训材料内容不规范、没有教案、教学内容不符合要求,存在反党、反社会、邪教、宗教、极端民族主义、“精神控制”等意识形态风险问题。
第四十八条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和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第四十九条聘用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具有性侵、虐待、暴力、拐卖、吸毒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
第五十条不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
第九章 风险预警(5条)
第五十一条 培训机构预收费未纳入监管、未开设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五十二条 培训机构未通过缴费端口、采取现金交易、私人转账等渠道或方式缴费。
第五十三条 培训机构未采取必要措施出现“卷款跑路”“突然关门”等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 培训机构违反教育公益性,非学科类培训出现恶意涨价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未按要求落实非学科类培训分类管理要求,在部门设置标准外违规办学的。
附 则
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据《南昌市校外培训行为红黄牌惩戒机制》亮牌。
属地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结合亮牌情况做出以下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的,县域内通报;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市域内通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举办者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六十二条之规定,将相关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相关人员处以1至5年或永久性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的处罚。
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随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做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