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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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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科体局、开发区教办(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各县(区)编制、人社、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本《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20号)《江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2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公益性。创新民办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差别化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前经市、县(区)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民办非学历类教育机构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三、实施步骤

(一)计划筹备(2022年3月31日前)。摸清底数,宣传动员。全面摸排学校基本情况,掌握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意愿,宣传和解读国家和省市民办教育改革有关政策。各县(区)、部门(单位)要制定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实行项目化清单式管理。

(二)全面实施(2022年7月31日前)。现有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按照基本程序和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审批和登记机关完成分类登 作。重点审核土地性质变更、资产清算处置、政策优惠奖补、教师待遇保障等环节,确保在时间节点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工作。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需在2022年4月25日前完成。

(三)验收总结(2022年8月15日前)。各县(区)、部门(单位)要认真组织验收,对分类管理后的民办学校后续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确保分类管理各个环节全面落实到位,不留盲区和堵点。

四、主要内容

严格按照《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要求,对照基本程序、材料规定内容及步骤安排,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工作。

(一)分类登记

1.分类选择。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办学,或者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前向属地办学许可审批部门提出分类登记申请的,视为非营利民办学校。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应按照“六独立”要求: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具备各自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以下情形,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1)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2)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3)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除外);

(4)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5)办学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

(6)债权债务不清晰、资产存在争议或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

(7)无法有效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中的国有资产、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的;

(8)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有禁止性规定的、或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条件不成熟的、或其他不适合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情形的。

(9)利用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举办的学校、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学校。

(二)分类流程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属地办学许可审批行政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同时抄报属地法人登记主管部门。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举办者应按基本程序进行章程修订、换证、法人变更登记手续及税务信息身份信息报告(办理程序见附件1)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属地办学许可审批行政部门提出分类登记申请,提交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办理程序详见附件2),进行名称预登记、修订章程、财务清算、缴纳土地出让金、换证,并提交缴纳相关税费证明等材料。登记完成后,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公众号、校务公开栏公告并承诺负责原校债权债务。

(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前财务清算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学校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明确举办者出资、土地、校舍、办学积累、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资产及其权属、债权债务情况,其中办学积累、财政投入(补助)、捐赠收入等不得作为举办者出资。举办者未缴足开办资金的,应予以补足。经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确认办学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后,举办者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补缴划拨土地出让金。清算组应将《清产核资报告》报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除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分类登记前的开办资金转为分类登记后的注册资金且金额保持不变。经清算确认的所有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债务资金等形成的资产)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承继,必须全额用于该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其中实物应及时交付,货币资金应及时转入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应在完成企业法人登记后一年内变更至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

(四)学校分立

举办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等为一体的民办学校,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选择为营利性质的,应进行学校分立。分立时应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分立后的民办学校之间分担债务,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仅承担自身义务教育办学产生的债务。

(五)退出及补偿奖励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的《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中“退出及补偿奖励”的要求,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终止或者未及选择直接终止的,妥善安置学生和教职工,并且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由审批机关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考虑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从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补偿后还有剩余的,出资者可从中申请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补偿与奖励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1.退出补偿。补偿金额为出资金额与该出资的历年折算利息之和,在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合理回报相应的历年折算利息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资产后的金额。其中,折算利息分别按照出资时或者取得合理回报时,至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同期一至三年期或者一至五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计算。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

2.退出奖励。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的先至时间前5年内的最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为基数,以2017年9月1日之后历年年度检查的结果为系数予以折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扣除财政扶持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补偿后的金额。办学许可或者法人登记被注销前2年年度检查连续不合格的,或者办学许可证或者法人登记证被吊销的民办学校,对其出资者不予奖励。其中,系数初始值和最低值为0,学校每获得一次年度检查“合格”的结论,系数增加0.1;每获得一次“不合格”的结论,系数扣除0.5。计算公式为:奖励金额=年度学费收入×( 0.1×合格次数-0.5×不合格次数)。

补偿与奖励从学校剩余财产中的货币资金提取,货币资金不足的,从将其他资产依法转让后获得的货币资金中提取。剩余财产在扣除对出资者的补偿和奖励后,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南昌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议事协调工作组,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对需协商解决的问题,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商研究处理,确保变更登记平稳有序进行。根据部门职责,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工作;民政、编制、市场监管部门依权限做好有关登记管理工作;财政、国资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捐赠资产的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民办学校土地使用性质变更、补缴出让金等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民办学校税费清缴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培训会、政策解读会、媒体专栏等形式进行专题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扩大政策影响面。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先进做法,推广典型成功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平稳有序推进。对分类登记过程中的有关争议,由审批机关、主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参与提供解决方案。

市、县(区)编制、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2022年5月27日、2022年8月15日前汇总报送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附件: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理程序

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理程序

附件1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

学校的办理程序

一、选择法人属性

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

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

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择登记的决定;

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择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修改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

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明确学校的法人属性

为非营利性法人;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3.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万式、出资额和出页旳间;

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

7.学校党的建设及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9.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明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

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

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3.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5.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开设情况;

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四、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其中,涉及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申领换发法人登记证书;如无相关变更事项的,可继续延用原法人登记证书。如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应依法在现有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到新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

举办者发生纳税(扣缴)义务的,应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并可同时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涉税事项。

附件2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理程序

一、选择法人属性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审查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

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

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

4.拟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股东信息表;

5.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

8.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

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及持股比例应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及其出资比例一致,注册资本应与现有学校的举办者出资(开办资金)保持一致。

三、修改学校章程

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

1.学校的名称(写全称,含“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经营范围;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3.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7.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9.学校利润分配办法;

10.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程序;

12.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现有民办学校组织开展财务清算

现有民办学校依法成立财务清算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为基准日,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明确举办者出资、办学积累、捐赠资产、财政投入等各类资产的权属、金额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形成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经学校董(理)事会确认后,将资产清算和评估结果、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报送审批和登记机关审批。

五、现有民办学校办理土地划拨改为出让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遴选具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就补缴土地出让金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划拨转出让手续经批准后,现有民办学校按出让合同约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按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择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行政决定文书;

2.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申请书;

3.现有民办学校土地划拨改为出让的董(理)事会决议;

4.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身份证等);

5.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无产权证的提供划拨批准文件。

六、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

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财务清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

2.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3.《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4.选登记营利性学校论证报告(举办者提供,并签字);

5.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6.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8.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9.营利性民办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11.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

12.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举办者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司法人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八、营利性民办学校税务身份信息报告

举办者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税务部门办理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并可同时办理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和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

九、资产处置

现有民办学校具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及其他需登记权属资产的,应在取得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资产过户,将权利人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营利性民办学校及现有民办学校均应依法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原法人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处置:

1.举办者投入资产: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

2.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性质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直接投入学校或供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属于国有性质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可按继续使用、出让、退还或参股办学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3.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根据捐赠协议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性法人。

4.办学积累:按照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投资比例划分,举办者投入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全部转移到新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形成的办学积累参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处置。

十、现有民办学校注销

现有民办学校凭审批机关注销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证明、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等材料,依法注销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注销登记后,原学校权利义务(包括教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保险关系、对外经济合同关系等)由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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