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主要有: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监督;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