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我委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拼搏三季度、奠定全年胜的工作目标,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聚焦要素、服务,助力重大项目快落地、快建设、快投产、快达效,切实发挥重大项目建设这一“压舱石”作用,推动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以高质量投资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汇聚全市合力 做好重大项目建设规划
一是坚持高位推动。成立南昌市“抓项目促投资”工作专班,统筹做好全市项目谋划、推进、争资等工作。专班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各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在全市上下形成了各单位“一把手”亲自研究、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协调的工作格局。建立“市级统筹、行业指导、县区主体”工作机制,加快构建上下联动、内外协同、资源共享的争资争项工作格局。二是坚持超前谋划。提前启动2023年市重大重点项目谋划工作。引导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招引、储备一批发展潜力大、未来经济价值高的大项目,并积极报送省大中型建设项目,争取更多项目纳入省级清单,争取政策、资金倾斜。更大力度抓好项目动态接续。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接续支撑。
二、积极争取资金,做好重大项目建设保障
为抢抓政策机遇,推动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见效,我委坚持多措并举向上争取资金。2022年以来,在各有关单位配合下,争取省预算内资金3445万元,分解下达18个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9.03亿元,分解下达到46个项目。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5个,合计投放资金2.12亿元。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共计108.43亿元。报送355个贷款贴息项目通过省级层面审核,资金总需求约376.35亿元。为全市项目建设提供坚实财力保障。
三、强化督导考核,做好重大项目建设推进
加快推进市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按照系统性、全链条、精细化的思路,通过聚焦问题、创新举措、精准施策,认真抓好项目要素保障、前期服务、调度推进等工作。一是“专门机构”统筹项目推进。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重大重点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问责办,组织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我委,负责项目推进中的日常工作。督查问责办设在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项目督查工作。二是“一体管理”帮扶项目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职能部门、要素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明确专门分管领导、专门业务科室和专门工作人员。各县区、市直项目责任单位也都建立了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责任人、一套工作班子、一个实施方案、一支好的施工队伍的“六个一”工作机制。100个市重点推进项目全部安排市“四套班子”领导挂点帮扶。三是“常态机制”调度项目问题。实行分管副市长一月一调度,行业部门一周一调度,项目责任单位一日一调度。编制《2021年南昌市重点推进项目年度推进工作链条图》,梳理项目全年推进工作链条,每条链条的关键环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办理时限,并依照工作链条实行红黄灯预警;对于发现的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影响程度大或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资源的问题,提请召开全市重大重点项目调度会专题研究解决。四是“多种手段”强化项目督查。通过运用现场督办、进度评办、每周一简报、每月一通报排名等手段,采取日常跟踪督查、不打招呼随机督查等形式开展项目专项督查。在100个市重点推进项目现场安装监控设备,通过手机微信实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展。五是“激励措施”严格项目考核。对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南昌市高质量目标管理考核。对项目推进中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一经查实,交由市纪委监委予以严肃处理。
四、优化投资效益,做好重大项目建设审批
进一步规范全市的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起草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一是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本着“堵漏洞、补短板”的目的和“关口前移、集体决策”的原则,提出了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前需提前开展科学论证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不同投资额划分了报送市委、市政府集体决策的标准。二是合理设置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报批要求和投资控制原则,建立了审批过程中向市委、市政府的报告机制,规定了审批文件的合理有效期,为政府投资项目科学审批提供有效制度保障。三是要求完善年度计划管理。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在决策纳入年度计划安排资金前,必须由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明确资金来源。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合理编制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编制和调整、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求、计划批准、计划统筹、计划执行等方面作了细致规定。四是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审批、投资概算调整和事后的决算管理、跟踪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严禁政府投资项目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为解决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等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难题提供了有力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