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思想道德和社会文明程度,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持续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作出应有贡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贯彻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重点在宣传教育、规范管理、法律约束等方面下功夫,稳步推动《条例》顺利实施,落地见效,使《条例》成为文明行为的规范。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民参与、长效常态的整体思路,坚持与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相协调,与2019年“美丽南昌·幸福家园”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南昌市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工作相融合,广泛开展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活动。进一步落实《条例》要求,规范文明行为,加大文明执法,完善设施与保障,实现城市管理更加精细,行政执法更加规范,市民文明素养不断提升,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不断浓郁,城乡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目标。
三、职责分工
(一)全面统筹推进。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每季度召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评估和检查,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考评制度。(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开发区、新区)、市直相关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和系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和奖励惩戒等机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三)组织宣传报道。协调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对《条例》颁布实施、贯彻落实情况、社会效果反响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组织协调公益广告刊播,先进事例传播等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会同南昌广播电视台制定《“不文明行为曝光台”工作方案》,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各县区(开发区、新区))
(四)惩处违法行为。打击“黄赌毒”违法活动,查处编造、传播虚假和低俗信息行为,查处违反禁燃禁放、养犬管理法规等违法行为。保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正常有效的执法活动,对采取辱骂、威胁、侮辱、推搡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举报)人的行为,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五)严格行政执法。做好各类户外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取证调查和行政处罚。做好占用公共绿地种植果蔬、停泊车辆、晾晒物品的清除工作,维护城市市容形象。倡导规范使用公共自行车,劝阻乱倾倒垃圾和毁坏公共设施等行为。及时查处出店、占道经营和采用高噪音方法招揽顾客等妨碍正常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的经营行为。查处在街道、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摆路祭、焚烧丢撒冥币等现象。对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进行文明劝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文明交通。查处不文明和违法交通行为,重点查处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随意占道、变道、穿插、超速驾驶和不规范使用灯光,行人随意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积极配合治安管理部门整治在车行道上拦车、乞讨、散发小广告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七)共享信用成果。将各部门反馈的不文明行为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不文明行为信用信息共享力度,依法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八)纳入教学内容。将文明行为纳入教学内容,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九)推动移风易俗。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节俭过节,崇尚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坚决打击各种封建迷信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查处污染环境行为。查处污染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特别是对违法排污、露天焚烧等污染环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惩处。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负责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游泳、垂钓等污染水体的不文明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一)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秩序。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和各项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督促禁烟场所责任单位做好管理工作,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研究制定对无偿献血者的保障、奖励办法,落实上级关于造血干细胞或遗体、人体组织、器官捐献者的保障和奖励办法。对不文明就医和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进行劝阻,造成严重影响的提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二)推进节能减排。制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倡导绿色生态的节能行为。(责任单位:市节能办,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三)确保空域秩序安全。对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私放无人机、燃放孔明灯等危害公共秩序、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制定惩处措施,出台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四)支持公益行为。要支持见义勇为、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公益行为,大力宣传热心公益不求回报的各类先进典型,依法保护参与公益的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持社会各界参与公益活动,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和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文明办等,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五)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广泛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让更多的群众具备事故现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针对应急救护工作要制定有效措施。(责任单位:市红十字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文明行为引导。指导政务大厅、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文化设施、卫生医疗机构、景区景点、交通场站等单位加强文明行为引导和不文明行为劝导,设置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规范配备相关设备。(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七)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残联、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集中宣传阶段(2019年3月至7月)。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学习宣传计划,明确学习宣传目的要求。宣传教育部门、新闻媒体开展集中宣传,通过刊载原文、编印手册、制作微视频等方式,扩大学习宣传覆盖面。各有关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法治实践的全过程。引导广大市民自觉用《条例》规范言行,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学习培训阶段(2019年5月至7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纳入领导班子集体学习和“三会一课”学习内容,并举办学习培训班,对《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系统解读。教育系统要将《条例》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制定相关文明行为引导措施。
(三)常态推进阶段(2019年8月以后)。各责任部门对照《条例》规范内容,主动落实职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执法理念,积极查找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区域、分阶段、分重点逐步治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各种宣传教育、管理执法等活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公共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强化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检查督导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整改落实。
(三)完善执法合作。建立完善共同参与执法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有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四)落实督导检查。落实每季度一次的督导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对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未落实日常检查,未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或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强化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并将本方案实施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考核,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