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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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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

(一)恢复和补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3.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乔木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林木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3.造林初植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4.树木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林木种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恢复、补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执行。

2.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管护完成后,当事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

(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本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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