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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21年市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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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教办、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市管民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南昌市2021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南昌市2021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招生时间结点

初中招生工作7月26日以后,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录。未完成初中招生计划的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补录,必须于8月20日以前向南昌市教育考试院提出补录申请。市教育考试院于8月底集中受理。9月1日以后,不再进行任何补录。9月5日,整理初中招生录取数据后,分别报送至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严格依据录取数据建立初中学籍,招考部门依据学籍建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高中阶段招生工作于7月21日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录。未完成高中招生计划的学校如有特殊情况需补录,必须于8月20日以前向南昌市教育考试院提出补录申请,市教育考试院于8月底集中受理。9月1日以后,不再进行任何补录。9月5日,考试院将通过南昌市中招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整理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数据,上报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同时报送至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严格依据录取数据建立高中学籍,招考部门依据学籍建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二、严格禁止违规招生行为

一是严禁超计划招生。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统一招生,不得随意调整、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二是严禁跨区域招生。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所有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未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所有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区招生。三是严禁违规招生。不得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和提前招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未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严禁中小学学生借读、旁听;严禁学校以免学费、高分优惠或高额物质奖励等方式变相诱导招生。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严禁民办高中打公办高中旗号招揽生源等等。

三、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行为

学校法人是学校招生宣传第一责任人,各校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各校面向社会发布的招生宣传材料和相关报道,必须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媒体上发布。各民办中小学校不得进入毕业学校校园或在其周边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抢拉生源,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公布、宣传、炒作省市县各级“中高考状元”、全省(市、县)排名、保送(录取)名校学生和人数、高分率和高分学生、一本二本(重点高中)上线率等信息。

四、严格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坚持计划管理与学籍管理相结合,严格按招生计划数录取,并按录取名单为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依据省厅的要求,严禁跨年补录学生和建立学籍,严禁为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或违规跨区域招生的学生建立学籍,严禁普通高中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收费应在招生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首页、公示栏等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同一学段内自入学至毕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高。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各学校要公示收退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收取退学违约金、设卡转退学。

各学校招生、收费等办学行为将纳入年度办学水平评估工作中重点考核,视学校违规情况扣减相应分数;对情节严重的,核减招生计划、扣减财政性奖补资金;构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2021年市管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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