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民宗局、开发区党工委组织与人力资源部、湾里管理局党群部:
为深入贯彻《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了《南昌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清单》)。
请各县(区)民宗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坚持执法有据、程序合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有效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附件:南昌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版)
南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南昌市民族宗教行政执法领域首次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第一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 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2 |
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1.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在民宗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3 |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 |
立案调查前已自行改正,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19年3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未经验收对外开放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