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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市乡村振兴局 发布日期:2023-03-24 17:42:00 浏览量: 字体

洪乡振字〔2023〕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昌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

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帮扶项目资金使用效果,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带动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根据《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帮扶项目,包括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过渡期内使用中央和省、市、县四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十四五”市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建设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统称“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

第三条  为规范健全完善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获得帮扶资金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挂钩。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项目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做到应带尽带。

(二)坚持扶持经营主体力度与联农带农数量效果相匹配。充分考量经营主体的带动方式和能力,引导农户参与全产业链发展,根据联农带农数量和效果,合理确定匹配的扶持标准,充分调动经营主体带动和农户参与产业发展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经营主体和农户产业链优势互补、分工合作的格局。

(三)坚持帮扶项目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农户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带得好”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户实现稳定增收,又促进帮扶项目持续发展,达到互利互赢的效果。

(四)坚持帮扶项目审批与权责相一致。强化县级管理责任,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帮扶项目联农带农要求。

第二章  联农带农对象和责任

第四条  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项目,重点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注重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农户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依靠辛勤劳动稳定脱贫、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7号)有关要求,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落实联农带农责任,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六条  过渡期内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明确联农带农方式、数量和效果,建立联农带农名册。

第七条  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

第三章  联农带农方式

第八条  联农带农方式主要包括直接带动、订单生产、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保底收益、入股分红、土地流转、财产租赁、让利销售和以工代赈、吸纳就业、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及其他为农户带来实际收益的方式。正确把握增加联农带农对象收入的方式方法,引导联农带农对象主要依靠劳动增收致富。鼓励各地对种植、养殖、小庭院菜园果园种植进行直接奖补,促进农户壮大富民产业。

第九条  发挥帮扶资金激励作用,加大对联农带农数量多、效果好的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行直接带动、“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利益联结模式,通过对联农带农经营主体和农户双向激励,引导有产业发展技能和意愿的农户,依托经营主体提供技术、经营、销售、服务支持等,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稳定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条  拓展吸纳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渠道,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稳定就业:

(一)直接吸纳。支持经营主体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稳定增加工资性收入。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与,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用工单位,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技能培训。加大对有就业意愿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户就业技能培训,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开展“131”就业服务,对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原则上提供至少1次职业指导、3个岗位信息、推荐至少1个培训项目。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推行以企业下单、机构接单、劳动者点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引导农民工参加培训。

(三)公益岗位安置。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户就近就地就业,实现稳岗增收。对突发严重困难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

(四)支持返乡创业就业。积极发展农村新业态,为农户创造更多创业就业机会。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原则上落实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补贴;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按规定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创办帮扶车间,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小额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丰富带动方式,充分利用农户现有资源,通过下列途径促进农户共享资产收益:

(一)流转租赁。农户将土地流转、房屋等租赁给经营主体,通过方案、协议等带动方式予以明确,每年获得合理稳定的流转费和房屋租金,增加农户财产性收益。

(二)资产入股。对有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的农户,将资产入股经营主体,通过方案、协议等对“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带动方式予以明确,实现稳定收益。

(三)资产收益。对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围绕产业发展壮大、延长完善链条,帮扶资金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资产所有权折股量化至相关村集体,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根据需要用以设置公益岗位,开展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和实施奖励补助,重点带动帮扶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收益应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

第四章  联农带农能力

第十二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可结合实际,采取下列方式培育壮大农业经营主体,拓宽联农带农渠道:

(一)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具备条件的村建设生产、初加工基地,加强田头市场、产地储藏、保鲜烘干、精深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设施建设,将适合就地承接的采购订单和劳务等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

(二)深入推进“一领办三参与”(村干部和能人带头领办、村党员主动参与、村民自愿参与、脱贫群众统筹参与)合作形式,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跟踪帮扶,鼓励帮扶资金、财政涉农资金等投入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各地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聚焦特色种养、精深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因地制宜实施一批规模化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市场销售等提升项目,加大全产业链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可因地制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产业园区建设:

(一)充分发挥市内区域合作、定点帮扶、“万企兴万村”行动等社会帮扶机制作用,支持同产业间上下游经济交流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加大企业引进力度,推动产业梯度转移。

(二)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就业容量。

(三)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落实支持措施,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四)支持64个省级和18个市级“十四五”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产业发展,发挥市级重点帮扶村“十四五”期间投入产业资金比例不低于40%的引领撬动作用,辐射带动周边村庄产业发展,壮大区域性产业发展规模,引导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向重点帮扶村集聚。

第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可采取下列方式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提升村集体参与程度:

(一)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整合盘活农村各项资源要素,促进农村土地等资源要素自由流转,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夯实农户稳定收益的基础。

(二)过渡期内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到村到户,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成员,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集体收益优先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实施差异化分配,做好公告公示。

(三)帮扶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产业基础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的其他支出。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一股了之”“一发了之”和“泛福利化”。

第十五条  拓展就业帮扶车间业态发展转型升级,将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达到要求的各类经营主体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鼓励各地出台就业帮扶激励政策,落实就业帮扶车间一次性奖补政策,不断拓展厂房式、居家式、乡村旅游式、流通服务式等多种类型就业帮扶车间,持续巩固帮扶成效,引导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稳定就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要严格帮扶项目前期论证,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性帮扶项目,不得审批实施。年度计划实施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安排,对使用衔接资金实施项目库外经营性帮扶项目的,一经发现,县级要收回相应的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对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联农带农情况实行分级审核抽查。投入金额100万以下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审核;投入金额100万元-400万元的,由市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审核;投入4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审核。市级对县级审核的项目组织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达到县级审核项目的20%。

第十八条  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须加强指导监管,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做到支持经营主体的帮扶资金力度与其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力度相匹配。

第十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实施的帮扶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部门要注重宣传引导,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乡村振兴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特色产业、规模、投入资金、带动能力、农户状况等实际情况,根据现有支持政策,制定完善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具体操作实施细则,明确支持条件、标准和金额。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发展种植、养殖和庭院菜园果园等产业的,可进行直接奖补,奖补资金可从衔接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25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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