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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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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在南昌市产品质量监管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并经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保主体稳产业,切实抓好落实。要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二、要优环境促发展,持续规范执法。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通过执法监督等形式,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

三、要稳预期强信心,广泛宣传造势。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适时发布免罚案例,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让制度体现善意,用法治保障发展,促进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昌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同时停止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产品质量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未依法实施消费品召回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2

汽车生产商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提交调查分析结果、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或者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二)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3

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5

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6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7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8

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9

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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