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赣市监规〔2022〕6号),市局制定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以下简称“三张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要求
制定和实施“三张清单”,除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合法审慎、公平公正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外,突出贯彻以下要求:
体现公序良俗。行政执法要兼顾“法理情”,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彰显力度中不失温度,在体现温度中坚持法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体现精准合理。明确相关清单适用范围、具体情形与行政裁量对应标准,稳定社会法治预期,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社会满意度;
体现鼓励发展。以推行柔性执法方式为抓手,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着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体现情势变更。既要保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稳定性,也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和修订完善。
二、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一)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以内。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采取主动退赔等措施,积极与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他人达成和解,或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因他人的非法胁迫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以利益诱惑、欺骗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接到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前,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5.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三个档次掌握。对于具备一种减轻情形适用酌情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70%以上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具备两种减轻情形适用一般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40%至7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具有充分理由,需要在减轻行政处罚裁量三个档次的下限确定罚款数额的,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所列条件且没有不予适用“三张清单”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但尚不完全符合适用免罚清单条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六)除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所列情形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等规定,综合裁量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依法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依法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认定参考标准,适用《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赣市监规〔2021〕3号)有关“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参考标准,或者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主观过错程度较低;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3.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
4.有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
(三)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所列条件且没有不予适用“三张清单”情形的,应当依法不予实施或者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符合不予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原则上慎用行政强制措施。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以及原辅料、包装物、产品等涉案财物,仍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不予适用“三张清单”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适用“三张清单”:
1.当事人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但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放任危害发生、危害扩大的;
2.当事人拒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但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将逾期改正期限作为适用条件的除外;
3.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的;
4.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6.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有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阻挠、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等);
9.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其他不宜适用“三张清单”情形的。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统筹协调,关注市场主体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提升社会共治水平,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适用。“三张清单”与全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参照执行标准共同构成规范行政执法的治理体系。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实施“三张清单”,做到既合法合规,又有情有理,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三)秉持公平公正。实施“三张清单”要出于公心,不得假以实施“三张清单 ”名义放纵违法行为,不得借实施“三张清单”之机为权力寻租,不得以办案为名开展报复性执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四)关注实施效果。要加强对“三张清单”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目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注意收集适用“三张清单”发现的问题、市场主体反馈以及典型案例。
附件1.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1.0 版)
2.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 版)
3.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 版)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