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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对象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及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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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对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孤儿身份认定及生活费发放,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申请人到镇街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镇街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儿童情况和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次月发放孤儿生活费;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告知不符合原因,解释当前政策。材料提供不全的,补齐材料后再办理。

三、发放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生活费的通知》(民办发〔2010〕161号)和《关于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2021〕21号)等有关规定,对社会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280元的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申请孤儿身份认定及生活费发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纸质)、户口簿(复印件3份,纸质)

(2)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原件1份,纸质);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1份,纸质);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须村〔居〕党组织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3)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原件4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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