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谱区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字〔2013〕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教科体局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中符合入园年龄的,在籍在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三条区教科体局将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困难幼儿人数,确定具体资助档次。
第四条具体申请条件及贫困排序:
1.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智障者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幼儿;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五条辖区内所有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的贫困幼儿都可以向所在幼儿园进行申报,填写《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并将家庭经济困难材料附在表后一并交幼儿园汇总。幼儿园收到幼儿申报材料后,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报幼儿名单在幼儿园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所有申报材料待公示结束后,连同本园《幼儿资助学生明细表》一并上报至区教科体局。
第六条区教科体局将对所有幼儿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复审,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具体资助档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资助资金将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幼儿个人。
第七条各幼儿园要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申报,严格审核,建立健全资助档案,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
第八条各有关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档案,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各幼儿园要把家庭困难在园幼儿资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落实到位。各幼儿园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发放具体工作,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青云谱区教科体局、青云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