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和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
一、申请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1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3年、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二、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筹集的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稳定工作满6个月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
(二)本地无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申请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将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过户的房产、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详情请参见《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厅发[2014]65号)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4月9日批准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提高到15㎡;城市低保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13.5元/㎡/人/月提高到17元/㎡/人/月;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7.5元/㎡/人/月提高到10元/㎡/人/月。